確認訴訟具備位性質,
於得提起撤銷訴訟與給付訴訟時不得提起,
而行訴第6條第3項但書又作例外規定,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得於提起撤銷或給付訴訟時一併提起。
請問有高手知道此例外規定的原因嗎?
想了很久想不太通,
網路上也沒有可理解的解釋。
再附帶提問,
何謂[訴之客觀合併]與[訴之法定客觀合併]。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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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得提起撤銷訴訟與給付訴訟時不得提起,
而行訴第6條第3項但書又作例外規定,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得於提起撤銷或給付訴訟時一併提起。
請問有高手知道此例外規定的原因嗎?
想了很久想不太通,
網路上也沒有可理解的解釋。
再附帶提問,
何謂[訴之客觀合併]與[訴之法定客觀合併]。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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