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惡意遣散,欲進行申訴之問題請教...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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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日前臨時被公司老闆無故的惡意資遣...
所以想向勞工局申訴,已上網查過相關條例,但

如果應徵工作時...公司是以"A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為"a"的身分通知面試與錄取消息
但進入公司後,才發現 我的名字被登記在"B企業有限公司"名下,負責人為"b"
其中,a和b兩負責人是親戚,B公司似乎為A公司的關係企業(但不確定B是否為空頭公司)

因為怕如果向勞工局進行投訴,這樣的情況A公司會不會就不承認名下有我這名員工...
所以,想請問板上有較了解法律的大大...
針對這樣的情形...當員工被惡意遣善時,有無不利或需要注意的部分?

只希望透過這樣寄存證信函的方式,可向公司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

ps.另外,想再請問...公司最近從國外進口買機器回來用,真正在使用的是A公司跟a名字
但是購買時是用B公司b負責人的身份購買和登記.
這樣的情形有無可能是A公司在逃漏稅或是有什麼可疑問題嗎...
因為覺得,如果這樣是違法的話...我就想向勞委會 檢舉調查...
畢竟...目前想向勞工局申訴只是覺得公司太過惡質,太欺負人了...

目前已再重新尋找工作...
如果至少能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我就不再向勞委會做其他投訴了...

以上...
煩請板上了解相關法條或規定的大大協助回答...
謝謝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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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avatarSteve2007-12-20
準備上班,真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