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陳光標來台灣發錢需不需要課徵贈 … - 會計
By Blanche
at 2011-01-28T01:30
at 2011-01-28T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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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全是亂猜,因為有人問這個問題小弟才開始去幫他想解套的方式,
他為什麼可以把大筆錢帶進來而不被沒收?
應該是政府同意他這樣做。
也就是說,要是不同意的話,一出海關就不是他的錢了……
可是他明明就可以決定發紅包給誰呀,這證明了他有支配、管領權,
所有權應該還在他身上才對,即使是支票而不是紅包,也還是符合課稅客體,
此路不通。
再來想到,不對,他為什麼捨棄以往的現金牆而願意用支票的方式?
開支票總要有個帳戶吧?
要免稅的話,這帳戶該是誰的呢?
猜1.中華民國政府
2.快速成立的某慈善基金會
1.又不太可能,因為小弟猜標哥就是因為信不過政府才要自己發錢
所以小弟猜答案是2...
免稅解套完成收功~~
(打到這邊想到他說他數支票數了一個晚上,小弟眼淚都快流出來了…T___T )
不相信的人可以這樣做(其實希望有人這樣做XD):
1.向北區國稅局檢舉,你可能有機會可以領獎金(小弟自己失格,所以不想檢舉)
2.去排隊領支票,看能不能查出帳戶端倪(這個小弟幹不出來)
最後,如果您是寫作業的話,請您一定要履行上述2者之1,否則天打雷劈唷~~
還有。禁轉。謝謝。
※ 引述《Getbackers (逆轉思考全壘打!!)》之銘言:
: 案件:中國首善陳光標於1/26日來台發放五億紅包行善,發放的方式並非全部捐給慈善
: 團體;而是發給低收入戶現金,一包一萬。第一位陳情的太太甚至獲得了7萬元
: 的紅包。但想請會計版的大家討論的是,此舉是否有課徵贈與稅的問題?
: 討論:1.陳先生的行為是贈與嗎?
: 遺贈稅法第四條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
: ,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 陳先生的行為的確符合贈與之要件。
: 2.贈與稅是屬人還是屬地?
: 遺贈稅法第三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
: 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
: 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 贈與稅是屬人兼採屬地。陳光標不是ROC國民,應就ROC境內之財產課徵。
: 3.他所發的現金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
: 遺贈稅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動產、不動產及附著於不動產之權利,以動產或
: 不動產之所在地為準。
: 陳先生並不是以存款捐贈,而是以"現金"捐贈,只要在ROC內的現金自然是ROC
: 之境內財產。
: 4.國稅局應找誰課稅?
: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也就是陳先生為納稅義務人。
: 5.這捐贈是否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
: 很可惜,第二十一條是規定,捐給各級政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可以不計入
: 贈與總額;但陳先生是送紅包給個人,不能算入。
: 以上若板上眾先進有任何寶貴意見,請提出來大家一起討論。
: 若其中有國稅局同仁,趕快去陳光標先生旁邊站崗,準備課他的稅。(不知道要怎
: 麼課他的稅,是不是可以限制他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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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ily
at 2011-01-30T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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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ma
at 2011-02-03T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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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2-04T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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