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決定有無理由之決定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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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清老師講義提到:

(一)訴願無理由之決定: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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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無理由。(訴願法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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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訴願有理由之決定:認訴願有理由者,原處分有違法或不當情形,應於訴願人所

聲明範圍內,撤銷原處分,但不受其主張之理由拘束,訴願理由雖無可採,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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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有撤銷原因者,仍應以訴願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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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請問在標記部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與『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有撤銷原

因者』兩者不同在哪呢?為什麼一個論以無理由而另一論以有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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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1-11-24
簡單的說..一個是結果正確..所以有瑕疵仍然合法
一個是結果不正確~所以就算訴願人主張無理由 仍然應撤銷
Lauren avatarLauren2011-11-26
這是四個排列組合的結果..
結果正確 程序正確-->合法 結果正確 程序不正確-->合法
Hardy avatarHardy2011-11-27
結果不正確 程序正確-->違法 結果不正確 程序不正確-->違
Megan avatarMegan2011-11-30
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 是指認為"該行政處分正當"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1-12-02
t一個則是認為該處分有撤銷原因=不正當
所以前者 原處分正當則訴願無理由 後者反之
Necoo avatarNecoo2011-12-06
結果正確 程序不正確..必須非重大明顯瑕疵..若是則屬無效
Rae avatarRae2011-12-10
原來如此~感謝兩位大大點解 感激不盡~~
Sarah avatarSarah2011-12-14
也感謝原PO問了這問題 收穫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