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過後兩天才通知降薪降20%,有涉及法律相關問題嗎?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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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is
at 2013-04-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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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在中小企業服裝廠商上班,
到職日:2013/1/8
面試期:3個月
有內地出差,並講好會調薪。
面試時講好有加班費。
結果2/22~3/16出差去內地一趟,
回來發現薪水也沒有因此調高,
加班費也在到職幾天後,
被老闆口頭更改成責任制,沒有加班費。
進公司到現在發現公司營運不好,金額週轉有問題。
內地的工廠也一次裁掉三個人。
工廠裡也有很多漏洞,
勞工沒簽勞動合同,
工廠裡有住人。
今早2013/4/10 老闆發了一張人事通知,
告知我 因經驗及能力不足,
擬不續用,或降薪20%,
問我要繼續作還是另找工作。
我有幾個問題如下:
1.面試期過後,降薪20%合法嗎?
2.通知我的時間是4/10,但發給我的人事通知日期卻是4/7,
這張人事通知在試用期內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嗎?
3.若我拒絕降薪,是否可以要求資遣費用?程序如何?
4.該如何為自己爭取權益呢?
已更新項目:
王子聃 你好!
謝謝你的回應!!
那再請問一下喔!
如果我拒絕減薪
那他是立即資遣我
他應該要支付我
是從4/1~4/10的薪水並且加上資遣費嗎?
那薪水是以未減薪的月薪除以30天,再按天數去計算嗎?
如果我薪水是35000
今天要告知老闆我拒絕減薪的話
應該要怎麼算薪水和資遣費呢?

All Comments

Edward Lewis avatar
By Edward Lewis
at 2013-04-13T11:20
版大您好:
第一題、依據【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1條第1項的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所以,原則上,他跟你約定的薪資只要不低於基本薪資就沒有違法問題,只有恰不恰當之問題而已。但是,依您的問題,老闆突然告知要減薪20%,或解除勞動契約。而且所謂「面試期」(是「試用期」吧?)的工資,或其他勞動條件,似乎也沒有照當初跟您的約定做。雇主這麼做,是片面修改勞動契約,屬本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違法情形。 第二題、雖然依勞基法之規定,沒有所謂「試用期」。但雇主現在會跟你提減薪或不續聘,想必當初跟你簽訂的,應該是三個月定期契約啦!2013/01/08到2013/04/07確實正好三個月了。在下認為這張人事通知,應可視為雇主跟您的不續聘通知,或約定調整薪資的證明。 第三題、若您拒絕降薪,可以以第一題有提到的本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要求老闆給付資遣費。該條文的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另外,資遣費係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3/12*1/2=1/8個月平均工資數額。
2013-04-11 11:55:54 補充:
如果您不接受減薪,而打算離職的話
您可以跟老闆要求4/1~4/10的薪資+資遣費:
35000*[(10/30)+(1/8)]=約16042元(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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