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死的考績 - 薪水
By Dinah
at 2014-12-31T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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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讀版http://talkchick13.pixnet.net/blog/post/108661183
一樣是雜誌邀稿寫到跟烤雞有關的問題 跨年夜分享給大家~
台灣是一個盛產慣老闆的國度,而慣老闆們都以為自己是金正恩,
最愛把公司當北韓在經營,覺得自己掌管員工的生殺大權,
要解僱要資遣要扣薪要半夜用Line交辦工作事項都認為是他的自由。
但礙於輿論的壓力(?),昏君也不敢昏的太明顯,慣老闆們不敢這麼明目張膽的當皇帝,
這時候有一個東西用來操控員工很好用,這東西就叫「考績」。
除非是比較有規模的大公司或是公務體系,才有一定的考績評分制度。
不然一般的小公司根本就是看老闆心情跟看誰比較會巴結老闆,這種制度根
本就跟雍正今晚要去翻誰的牌一樣,就是看他心情啊!
我常覺得這種沒標準的內規除了滿足老闆或主管的控制欲以外沒別的用處,
員工不會因此更盯金只會想著如何阿諛奉承。
但公司很愛以考績或是一些有的沒的獎懲辦法來扣獎金甚至是扣薪水。
我以前待過一家公司,老闆為了省錢拒付大樓的清潔費,叫員工自己掃樓層公共廁所,
還把這項工作列入全勤獎金的評比項目,也就是廁所沒掃乾淨就沒全勤獎金囉!
有的公司更過份,考績太差就直接扣薪水,或像百貨公司最愛定一些罰則,
什麼沒帶名牌罰兩百,遲到罰五百,穿制服坐顧客電梯罰兩百,
甚至更糟什麼具體理由都沒有,就一句「年度表現不佳」就降職扣薪。
但考績真的是老闆自由心證不用任何標準嗎?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的規定,
公司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公司內規或考績標準,都應該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
即使30人以下的小公司考績與獎懲辦法也應該符合公平跟比例原則,
並不是老闆愛怎麼樣就怎麼樣。
且根據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以如果訂定預先扣薪的罰則都是違法的,如果違反的話可以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 。
另外老闆還有一個慣用的暗黑手段來扣薪水,就是調動員工職務變相減薪。
有的老闆對勞基法認識不清,都以為員工進來的就是隨他擺佈,看不順眼就發配邊疆。
其實關於公司職務調動也不是老闆想動就動,又不是在玩模擬市民隨便把人這樣挪來挪去
。
根據內政部74年9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
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
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
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如果沒有以上的要件,就不在合理的職務異動範圍。
勞動契約是勞雇雙方共同約定的,如果要修改也應該要雙方協議約定。
如果要調動員工職務應該要符合上開函令的規定,
即使是合理的調動,也不能任意的扣減更動原員工的薪水(當然如果增加的話是沒人會反
對)。
要是員工碰到不合理的扣薪或是調職情形,可以向勞工局申請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或是直接向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申訴。
很多人擔心去申訴以後反而會被老闆找麻煩,即使申訴成功公司也待不下去。
依規定,勞工局或是勞動檢查處對於檢舉人的身分都必須保密。
如果擔心身份曝光,可於提出檢舉時,請受理單位進行勞動檢查時,
向雇主說是進行「專案檢查」,勞工局配合演戲,員工都要去上演員訓練班
是不是好貼心,這樣就不必擔心雇主認為是特定人去檢舉了。
我一直覺得考績是一個很雞巴的制度 么鬼gay say lee
是老闆設計來讓員工猛拍自己馬屁的
我以前在學校裡面餐廳打工 連小餐廳這種地方都弄考績
還有什麼分組加分競賽
媽的 根本看誰摸老闆的毛摸得他爽歪歪誰就加分
還有什麼笑容很甜這種狗屁加分理由 拎婆咧 我只會剃毛不會摸毛
老子就是臉像屎臭但我勤奮 把泡茶的濾網拿來刷到金系系就是一分都沒有
我就是那種超不會巴結老闆的人 我就是不會做人啊 做人這種東西可以補習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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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雞 叫巴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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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常覺得這種沒標準的內規除了滿足老闆或主管的控制欲以外沒別的用處,
員工不會因此更盯金只會想著如何阿諛奉承。
但公司很愛以考績或是一些有的沒的獎懲辦法來扣獎金甚至是扣薪水。
我以前待過一家公司,老闆為了省錢拒付大樓的清潔費,叫員工自己掃樓層公共廁所,
還把這項工作列入全勤獎金的評比項目,也就是廁所沒掃乾淨就沒全勤獎金囉!
有的公司更過份,考績太差就直接扣薪水,或像百貨公司最愛定一些罰則,
什麼沒帶名牌罰兩百,遲到罰五百,穿制服坐顧客電梯罰兩百,
甚至更糟什麼具體理由都沒有,就一句「年度表現不佳」就降職扣薪。
但考績真的是老闆自由心證不用任何標準嗎?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的規定,
公司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公司內規或考績標準,都應該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
即使30人以下的小公司考績與獎懲辦法也應該符合公平跟比例原則,
並不是老闆愛怎麼樣就怎麼樣。
且根據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以如果訂定預先扣薪的罰則都是違法的,如果違反的話可以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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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老闆還有一個慣用的暗黑手段來扣薪水,就是調動員工職務變相減薪。
有的老闆對勞基法認識不清,都以為員工進來的就是隨他擺佈,看不順眼就發配邊疆。
其實關於公司職務調動也不是老闆想動就動,又不是在玩模擬市民隨便把人這樣挪來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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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政部74年9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
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
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
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如果沒有以上的要件,就不在合理的職務異動範圍。
勞動契約是勞雇雙方共同約定的,如果要修改也應該要雙方協議約定。
如果要調動員工職務應該要符合上開函令的規定,
即使是合理的調動,也不能任意的扣減更動原員工的薪水(當然如果增加的話是沒人會反
對)。
要是員工碰到不合理的扣薪或是調職情形,可以向勞工局申請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或是直接向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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