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想防衛或是緊急避難? 100年軍法官 - 考試
By Dorothy
at 2013-08-29T15:10
at 2013-08-29T15:10
Table of Contents
100年軍法官第一題
在台北東區的某夜店,由於客人甲喝酒很HIGH而喧嘩,鄰桌客人乙竟然以酒瓶攻
擊甲,甲為了防衛,就拿起店家丙的名貴銅制餐盤做為阻擋之物,由於乙很勇猛,
該餐盤競被乙踢壞。甲乙互毆而各有點輕傷。乙認為沒有達到教訓甲的目的,又
發動第二波以酒瓶攻擊甲,甲又拿起丙的另一名貴餐盤做為盾牌。丙見狀為避免
珍貴錫制餐盤受損,即出拳擊倒甲。試問丙之刑責如何?
想法:
甲攻擊丙,正當防衛不會過,那請問接下來要討論「緊急避難」、
或是「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呢?
小弟提供兩種擬答,請各位大大協助解釋了@@
一、丙構成傷害既遂,但得主張避難過當,免除或減輕其刑。
(一)客觀上丙有擊倒甲之行為,其間亦具因果關係;丙主觀上對擊倒甲有認知
及意欲,故應具有故意。
(二)然,某丙係為保護自己之餐盤而擊倒甲,得否主張正當防衛,容有討論如下:
1.依刑法§23,面對現在不法之侵害而防衛者得不罰。
2.甲取丙之餐盤之行為,係屬現在,又侵害丙之財產法益,故屬現在之侵害無
疑,惟是否不法,則有疑慮。
3.甲取丙餐盤之行為,係為防禦乙之攻擊,而侵害丙之財產法益,故屬正對正之
緊急避難。
4.故,甲依上述非屬不法,故甲之行為並非現在不法之侵害,丙不得依此主張正
當防衛。
(三)甲依上述並非不法,故其屬正對正之情形,應可討論緊急避難。
1.甲取丙之餐盤,侵害丙之財產法益,應屬緊急之危難。
2.丙擊倒甲之行為,屬有效之行為,故符合適當性;惟當時除擊倒甲之外,應有
更溫和之手段(如奪回餐盤等),故不符合必要性。
3.縱擊倒已屬最溫和之手段,丙所保護之財產法益,依照利益衡量說,亦遠不及
傷害罪所侵犯之身體法益,故應不符衡平性。
4.合上所述,丙擊倒甲,並不阻卻傷害未遂之違法,係屬避難過當之情形。
(四)合上所述,丙之行為構成傷害既遂,且不得依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僅得依避難
過當主張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丙構成傷害既遂,但準用過失之罪責。
(一)客觀上丙有擊倒甲之行為,其間亦具因果關係;丙主觀上對擊倒甲有認知及
意欲,故應具有故意。
(二)然,某丙係為保護自己之餐盤而擊倒甲,得否主張正當防衛,容有討論如下:
1.依刑法§23,面對現在不法之侵害而防衛者得不罰。
2.甲取丙之餐盤之行為,係屬現在,又侵害丙之財產法益,故屬現在之侵害
無疑,惟是否不法,則有疑慮:
3.甲取丙餐盤之行為,係為防禦乙之攻擊,而侵害丙之財產法益,故屬正對正
之緊急避難。
4.故,甲依上述非屬不法,故甲之行為並非現在不法之侵害,丙不得依此主張
正當防衛
(三)惟丙誤以為正面臨不法侵害,此種行為人誤認為具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事實情
形,學說上稱之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本例為誤想防衛),學說對其處理方
法容有不同見解:
1.二階層理論:丙主觀上無認識到不法侵害不存在,故不具備故意,應討論過
失犯。
2.一般限制罪責理論:此說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類型,應類推構成要件錯
誤,故某甲阻卻故意,應討論過失犯。
3.現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非構成要件錯誤,但欠缺
「故意罪責」,雖成立故意不法,但僅負過失罪責。
(四)而學生以為採取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較為合理。從而,本例中丙具有普通
傷害罪之不法,但僅負過失傷害之罪責。
請問何者較為合理呢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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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北東區的某夜店,由於客人甲喝酒很HIGH而喧嘩,鄰桌客人乙竟然以酒瓶攻
擊甲,甲為了防衛,就拿起店家丙的名貴銅制餐盤做為阻擋之物,由於乙很勇猛,
該餐盤競被乙踢壞。甲乙互毆而各有點輕傷。乙認為沒有達到教訓甲的目的,又
發動第二波以酒瓶攻擊甲,甲又拿起丙的另一名貴餐盤做為盾牌。丙見狀為避免
珍貴錫制餐盤受損,即出拳擊倒甲。試問丙之刑責如何?
想法:
甲攻擊丙,正當防衛不會過,那請問接下來要討論「緊急避難」、
或是「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呢?
小弟提供兩種擬答,請各位大大協助解釋了@@
一、丙構成傷害既遂,但得主張避難過當,免除或減輕其刑。
(一)客觀上丙有擊倒甲之行為,其間亦具因果關係;丙主觀上對擊倒甲有認知
及意欲,故應具有故意。
(二)然,某丙係為保護自己之餐盤而擊倒甲,得否主張正當防衛,容有討論如下:
1.依刑法§23,面對現在不法之侵害而防衛者得不罰。
2.甲取丙之餐盤之行為,係屬現在,又侵害丙之財產法益,故屬現在之侵害無
疑,惟是否不法,則有疑慮。
3.甲取丙餐盤之行為,係為防禦乙之攻擊,而侵害丙之財產法益,故屬正對正之
緊急避難。
4.故,甲依上述非屬不法,故甲之行為並非現在不法之侵害,丙不得依此主張正
當防衛。
(三)甲依上述並非不法,故其屬正對正之情形,應可討論緊急避難。
1.甲取丙之餐盤,侵害丙之財產法益,應屬緊急之危難。
2.丙擊倒甲之行為,屬有效之行為,故符合適當性;惟當時除擊倒甲之外,應有
更溫和之手段(如奪回餐盤等),故不符合必要性。
3.縱擊倒已屬最溫和之手段,丙所保護之財產法益,依照利益衡量說,亦遠不及
傷害罪所侵犯之身體法益,故應不符衡平性。
4.合上所述,丙擊倒甲,並不阻卻傷害未遂之違法,係屬避難過當之情形。
(四)合上所述,丙之行為構成傷害既遂,且不得依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僅得依避難
過當主張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丙構成傷害既遂,但準用過失之罪責。
(一)客觀上丙有擊倒甲之行為,其間亦具因果關係;丙主觀上對擊倒甲有認知及
意欲,故應具有故意。
(二)然,某丙係為保護自己之餐盤而擊倒甲,得否主張正當防衛,容有討論如下:
1.依刑法§23,面對現在不法之侵害而防衛者得不罰。
2.甲取丙之餐盤之行為,係屬現在,又侵害丙之財產法益,故屬現在之侵害
無疑,惟是否不法,則有疑慮:
3.甲取丙餐盤之行為,係為防禦乙之攻擊,而侵害丙之財產法益,故屬正對正
之緊急避難。
4.故,甲依上述非屬不法,故甲之行為並非現在不法之侵害,丙不得依此主張
正當防衛
(三)惟丙誤以為正面臨不法侵害,此種行為人誤認為具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事實情
形,學說上稱之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本例為誤想防衛),學說對其處理方
法容有不同見解:
1.二階層理論:丙主觀上無認識到不法侵害不存在,故不具備故意,應討論過
失犯。
2.一般限制罪責理論:此說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類型,應類推構成要件錯
誤,故某甲阻卻故意,應討論過失犯。
3.現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非構成要件錯誤,但欠缺
「故意罪責」,雖成立故意不法,但僅負過失罪責。
(四)而學生以為採取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較為合理。從而,本例中丙具有普通
傷害罪之不法,但僅負過失傷害之罪責。
請問何者較為合理呢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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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ora
at 2013-09-01T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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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
at 2013-09-05T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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