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刑訴這樣上是正常的嗎? - 考試
By Eartha
at 2016-10-25T22:13
at 2016-10-25T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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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limaster (知曉蘿莉之人)》之銘言:
: 老師是依照實務運作順序來上課
: 但現在遇到的問題是:
: 一、
: 現在這一章用到的概念居然在後幾回課才會上到!
: 要是有補充就還好
: 但更多的是說「這之後還會詳細說明,所以先看過就好」
: 造成內容東一塊西一塊
: 二、
: 在美日德&實務見解裡殺進殺出
: 卻沒有建立一根體系的骨幹
: 就像在沒有地圖的情況下就把你丟進森林裡一樣
: 請問這到底是因為刑訴課程本來就是這樣上
: 只是還卡在撞牆期?
: 還是我的問題真的很大?
---原文恕刪減------
同學您好,就您所提的疑問簡單回覆如下。
對於第一個問題:
每輪第一堂課介紹刑訴流程的時候其實就有提到,
刑事訴訟法在學習上相當重視流動性與前後連結(關聯)性,
這正是訴訟法的特色所在。
舉例來說:
偵查中檢警違法搜索扣押,判斷完程序合法或違法後,事情還沒結束。
因為個案中可能會扣到證據,此時即產生在未來的審判程序法院得否使用的問題。
所以在講偵查程序時,我不可避免會講到證據排除法則。
此外,對於違法取的得證據,法院如果使用,
這時候也會產生是否有審判違反證據法則的問題。
對於審判程序的違法,我也就不得不先介紹一下相關概念。
可是,我有辦法在一開始講偵查的時候,
就完整的把全部的證據法則體系,或判決違背法令的所有概念都介紹嗎?
客觀上是不可能的。
但是,我為了讓同學在讀到後面章節時候,能夠把所有問題點串連起來,
所以我必須要在講搜索扣押的時候,
把後面可能涉及到的證據法則與判決違法的問題提出來,
並先大致上跟同學們介紹,讓大家有個印象。
這樣做這並不是我把內容切成東一塊西一塊,
反而,我是為了將前後的爭點串連起來,所以,
才會在前階段訴訟程序,就先介紹後面的概念,方便同學日後複習之用。
此外,我所謂的先看過就好,有上課的話應該會知道,
我其實大多都有在黑板上先進行補充以及圖表講解,
主要就是希望同學先建立基本的概念體系,以利日後正式提到時能將之連結。
至於第二個問題:
刑事訴訟法學派相當多,而實務見解也自成一格。
每輪的第一堂課我都會提到,上課將以實務流程順序作為骨幹,
所以我上課是從偵查開始講起,而非傳統的訴訟主體或訴訟客體。
但是在骨幹之上,講到某個爭點時,我勢必要補充這個爭點的所有相關見解,
如果我每個爭議都只介紹單一學說或實務見解,那才是見樹不見林。
簡單來說:
檢察官違反告知義務的效果,
倘若只介紹實務適用158-4的見解。
那麼你可能不會知道,美日派對於證據法則的理解與實務不同,
美日派是以證據性質出發,來區分應適用的證據法則,
所以這邊不能適用158-4,應考慮類推158-2。
類此有爭議的地方,往往就是考試爭點所在。
如果我不提的話,同學可能根本不知道這邊還有不同的看法存在。
往後遇到類似題目,反而讓其困惑不知有何考點,以至於抓不到爭點。
我想,這才是讓同學陷入迷霧之中吧。
最後,我能理解刑訴確實是個很難入門的科目,
我自己求學階段也曾遇過類似瓶頸,感同身受。
但只要能撐過前面階段,相信後面再次講到相關概念時,
一定會有概念串連結起來的感覺。
加油。
以上回應,希望有解決到您的疑惑。
--
: 老師是依照實務運作順序來上課
: 但現在遇到的問題是:
: 一、
: 現在這一章用到的概念居然在後幾回課才會上到!
: 要是有補充就還好
: 但更多的是說「這之後還會詳細說明,所以先看過就好」
: 造成內容東一塊西一塊
: 二、
: 在美日德&實務見解裡殺進殺出
: 卻沒有建立一根體系的骨幹
: 就像在沒有地圖的情況下就把你丟進森林裡一樣
: 請問這到底是因為刑訴課程本來就是這樣上
: 只是還卡在撞牆期?
: 還是我的問題真的很大?
---原文恕刪減------
同學您好,就您所提的疑問簡單回覆如下。
對於第一個問題:
每輪第一堂課介紹刑訴流程的時候其實就有提到,
刑事訴訟法在學習上相當重視流動性與前後連結(關聯)性,
這正是訴訟法的特色所在。
舉例來說:
偵查中檢警違法搜索扣押,判斷完程序合法或違法後,事情還沒結束。
因為個案中可能會扣到證據,此時即產生在未來的審判程序法院得否使用的問題。
所以在講偵查程序時,我不可避免會講到證據排除法則。
此外,對於違法取的得證據,法院如果使用,
這時候也會產生是否有審判違反證據法則的問題。
對於審判程序的違法,我也就不得不先介紹一下相關概念。
可是,我有辦法在一開始講偵查的時候,
就完整的把全部的證據法則體系,或判決違背法令的所有概念都介紹嗎?
客觀上是不可能的。
但是,我為了讓同學在讀到後面章節時候,能夠把所有問題點串連起來,
所以我必須要在講搜索扣押的時候,
把後面可能涉及到的證據法則與判決違法的問題提出來,
並先大致上跟同學們介紹,讓大家有個印象。
這樣做這並不是我把內容切成東一塊西一塊,
反而,我是為了將前後的爭點串連起來,所以,
才會在前階段訴訟程序,就先介紹後面的概念,方便同學日後複習之用。
此外,我所謂的先看過就好,有上課的話應該會知道,
我其實大多都有在黑板上先進行補充以及圖表講解,
主要就是希望同學先建立基本的概念體系,以利日後正式提到時能將之連結。
至於第二個問題:
刑事訴訟法學派相當多,而實務見解也自成一格。
每輪的第一堂課我都會提到,上課將以實務流程順序作為骨幹,
所以我上課是從偵查開始講起,而非傳統的訴訟主體或訴訟客體。
但是在骨幹之上,講到某個爭點時,我勢必要補充這個爭點的所有相關見解,
如果我每個爭議都只介紹單一學說或實務見解,那才是見樹不見林。
簡單來說:
檢察官違反告知義務的效果,
倘若只介紹實務適用158-4的見解。
那麼你可能不會知道,美日派對於證據法則的理解與實務不同,
美日派是以證據性質出發,來區分應適用的證據法則,
所以這邊不能適用158-4,應考慮類推158-2。
類此有爭議的地方,往往就是考試爭點所在。
如果我不提的話,同學可能根本不知道這邊還有不同的看法存在。
往後遇到類似題目,反而讓其困惑不知有何考點,以至於抓不到爭點。
我想,這才是讓同學陷入迷霧之中吧。
最後,我能理解刑訴確實是個很難入門的科目,
我自己求學階段也曾遇過類似瓶頸,感同身受。
但只要能撐過前面階段,相信後面再次講到相關概念時,
一定會有概念串連結起來的感覺。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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