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就業時有簽訂服務年限保證合約的違約金問題 - 工作
By Robert
at 2014-07-19T00:00
at 2014-07-1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已爬過文~
但是幾乎真正被叛罰的案例都是"在職期間有接受過資方訓練,且資方能提出專業訓練證明"
那如果狀況是
1,有簽訂服務年限保證合約
2,在職期間公司並未任何訓練(趕鴨子上架,因前任專員與本人到職只差4天即離職)
3,依規定需要上在職教育時數(負責核算者即是本人)
4,已服務1年半,第一張合約約滿前三個月公司並未通知本人簽約,是到期前15天告知本人因未表示是否續簽合約視同自動續約才請本人簽名
5,第二次只通知本人簽訂該公司私訂的服務年限保證合約並未請本人簽立勞工局制式的"不定期勞動契約",故本人對該公司之不定期勞動契約到期日為前一張之日期(已過期)
6,本人對於該公司任職基層行政人員,無負擔管理責任,主要職務為核算單位費用及主管臨時交辦事項,非專業人員所以並未受過專業訓練,且在職期間並未請過公假及參加過外單位在職教育
7,本人自覺於該單位表現不優秀且工作內容也不適任,並於每半年之員工考核皆給自己極低分,後經單位主管加分勉強合格
如果是以上狀況,那本人自請離職的話會有可能被法院判需陪償違約金嗎?該公司合約內註明之違約金為一個月月薪!
已更新項目:
有關第4條補充:
15天未達到該公司自訂之預告離職天數
也未達到勞工局公告之預告離職天數(1年以上3年以下預告離職天數為20天)
但是幾乎真正被叛罰的案例都是"在職期間有接受過資方訓練,且資方能提出專業訓練證明"
那如果狀況是
1,有簽訂服務年限保證合約
2,在職期間公司並未任何訓練(趕鴨子上架,因前任專員與本人到職只差4天即離職)
3,依規定需要上在職教育時數(負責核算者即是本人)
4,已服務1年半,第一張合約約滿前三個月公司並未通知本人簽約,是到期前15天告知本人因未表示是否續簽合約視同自動續約才請本人簽名
5,第二次只通知本人簽訂該公司私訂的服務年限保證合約並未請本人簽立勞工局制式的"不定期勞動契約",故本人對該公司之不定期勞動契約到期日為前一張之日期(已過期)
6,本人對於該公司任職基層行政人員,無負擔管理責任,主要職務為核算單位費用及主管臨時交辦事項,非專業人員所以並未受過專業訓練,且在職期間並未請過公假及參加過外單位在職教育
7,本人自覺於該單位表現不優秀且工作內容也不適任,並於每半年之員工考核皆給自己極低分,後經單位主管加分勉強合格
如果是以上狀況,那本人自請離職的話會有可能被法院判需陪償違約金嗎?該公司合約內註明之違約金為一個月月薪!
已更新項目:
有關第4條補充:
15天未達到該公司自訂之預告離職天數
也未達到勞工局公告之預告離職天數(1年以上3年以下預告離職天數為20天)
All Comments
By Wallis
at 2014-07-20T09:48
at 2014-07-20T09:48
雙方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契約即屬成立,不限制書面簽定或口頭約定
契約又依約定「期限」區份: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是指契約內容有註記該契約約定「開始ㄖ期」及「結束ㄖ期」
不定期契約:是指該契約僅有註記契約開始ㄖ期「沒有註記結束ㄖ期」
定期契約,自契約到期之ㄖ起,雙方約定之權利與義務即行終止。因此,定期契約到期前,雙方應就是否繼續履行該契約約定條款或另行協商簽訂新契約條款,做出意思表示:
1 只要一方不同意,契約到期後,勞工必須無條件離職
2 雙方同意繼續履行該契約,重新簽訂定期契約或改簽定不定期契約
3 雙方既未表示是否繼續履約,且於契約到期後,並未阻止他方繼續履行契約時,原定期契約到期後自動變更為不定期契約
此為契約到期前,雙方應有的意思表示,除雙方有約定在到期ㄖ前之一定時間內必須做出決定外,以契約到期ㄖ為最後一ㄖ表達續約與否之ㄖ
如上所述,雙方意思達成一致,契約即屬成立,契約名稱不限,契約條款只要不違背法律規範及善良風俗習慣都屬有效約定,契約規範優於法律規定仍屬有效約定
定期契約未到期前或不定期契約者,勞雇雙方之任何一方欲解除契約,提出解約者即屬違約,除不得歸責於解約者外,違約之一方須賠償他方所受損害
所以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分別規定雇主及勞工須「提前預告」,第十六條規範「預告期間」,遵此規範,才能免除上述侵權法律責任
注意!此解除契約之預告期間,與前述之契約到期前之意思表達時間,是不一樣的規範
職場上的「侵權」行為,包含「中途解約的侵權」、「接受教育訓練未履行必要之服務年限」、「因工作不慎或執行職務失誤,造成雇主財務或商譽損失」、「洩漏公司營業秘密之損害」、「雇主設施不當或作業流程錯誤,造成勞工職業傷害」、「雇主未遵守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造成勞工權益受到侵害」等等
只要勞方或雇主能舉證他方侵權,都可以依法提出告訴,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勞雇雙方得自行協商賠償,協商賠償數額有爭議時,也應循法律途徑,由法院判決賠償額度
By Heather
at 2014-07-21T23:34
at 2014-07-21T23:34
何仯剀匡
By Barb Cronin
at 2014-07-19T23:54
at 2014-07-19T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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