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民法870-1 第四項規定
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如有第三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
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但經該第三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意思是說 第三人還是會因為調整後增加負擔嗎 只是有限度
還是只有第三人同意後,才會增加負擔?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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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70-1 第四項規定
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如有第三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
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但經該第三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意思是說 第三人還是會因為調整後增加負擔嗎 只是有限度
還是只有第三人同意後,才會增加負擔?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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