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民法870-1第四項的白話意思?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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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民法870-1 第四項規定

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如有第三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
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但經該第三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意思是說 第三人還是會因為調整後增加負擔嗎 只是有限度
還是只有第三人同意後,才會增加負擔?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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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dame avatarMadame2014-04-09
請參考該條立法及修正理由。關鍵:第三人、數不動產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4-04-10
若抵押權人因次序調整可受償額變多,對第三人(即物上
抵押人)有不利,則增加部分對第三人抵押權消滅。但
第三人若覺得沒差,則對抵押權人多增加的可受償額可

繼續同意擔保
Eartha avatarEartha2014-04-12
感謝回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