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證交法174條罰則「得科或併科」用語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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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elson (梅爾森)》之銘言:
: 刑法若是組合自由刑及罰金刑,常見的用語為:
: 處○○○(自由刑)或科或併科○○○(罰金刑)
: 但證交法第174條之用語為: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
: 元以下罰金。
: 查了一下法規資料庫,只有證交法第174條這樣用。
: 請問一下,這兩者的意義是否相同?謝謝。
反正就是五年以下
科新台幣一千五百萬以下罰金或併科
也沒甚麼為什麼

商法的老師根本很多都不太懂刑法

科甚麼刑根本不是重點
反正考出來
你就寫 得科或併科就好了

甚至不寫也不會怎樣
考商法又不是考刑法

這種立法錯誤超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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