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算不算違反勞基法? - 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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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各位專業大大

剛到一間店報到 店長說如果試用期(兩個月)遲到超過一次就可以滾了

但總公司並沒有這條規定 只說有遲到就不能領全勤獎金

當然誰都知道員工本來就不應該遲到 但這種規定是否合理呢? 算不算違反比例原則呢?

又是否違反勞工局規定可以申訴呢? 請各位專業大大不吝賜教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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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ia avatarOlivia2012-08-21
三個月內試用期無需預告就可以讓你滾. 於情不合,於法合.
Puput avatarPuput2012-08-21
但是資遣一樣要按年資比例給.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2-08-23
他可以用"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解雇你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2-08-24
我記得勞基法沒試用期這回事 請參考17940
Agatha avatarAgatha2012-08-25
勞基法是說不能用"試用期"來無償解雇你
Ina avatarIna2012-08-26
只要該預告的 該付的資遣費照規定 就都沒問題
Kama avatarKama2012-08-29
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