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們...我想訂定一個公司規章可具法律效應的我該如何填寫才可以?又可不抵觸到勞基法規定以下是我自已大致填寫的請您們指教公司規章1.遲到1分鐘5元計算2.病假必須有醫師證明3.事假一天扣1千4.曠職扣3千5.離職必須於離職前15天告知..無故離職或未告知者不給予薪資6.試用期間未滿7個工作天者不給予薪資7.嚴禁私自留下個人電話給顧客或要取顧客電話(故犯者將給予開除)8.9.準備離職員工者或被開除員工禁止拿取或紀錄客戶資料先警告乙次.��
請問這樣訂規章可以有法律效用嗎?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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