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題關於營業稅及營所稅的問題
Q:如果公司從國外進口貨物來銷售,
在海關那裏,海關會先扣一筆進口貨物的營業稅
但公司在國內銷售的進口貨物是屬於免稅貨物。
故依照營業稅規定,進項稅額是屬不可退還的,這沒有疑問。
但在申報營所稅的時候,沒扣抵之進項稅額,
是否能列為進貨成本呢??
比方說:進貨成本500+25(稅)=525,銷售屬免稅賣1,000
那在計算營所稅稅基難道只能用 1000-500=500 去計算嗎
還是可以向國稅局主張用1000-525=475的稅基去計算繳稅就好呢?
第一位幫忙解惑者將給1000P作為答謝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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