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請教一下,前公司主管於12/16口頭告知我做到12/31,然而又於12/26上午11:23告
知我,說老闆指示既然不做了,那就即刻11:30收拾好東西,就直接辦離職。
有給我資遣費+預告期工資,但是我要求的非自願離職證明,公司說他們要做資遣通報,等1
/4退保之後再請我打去問能否回去拿了?請問我離職日不是算12/26嗎?(薪水也是算到12/
26下班),為何1/4才退保? 這樣我權益有受損嗎?這樣1/4過後回去拿非自願離職證明時
,離職日要寫12/26或是1/4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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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我,說老闆指示既然不做了,那就即刻11:30收拾好東西,就直接辦離職。
有給我資遣費+預告期工資,但是我要求的非自願離職證明,公司說他們要做資遣通報,等1
/4退保之後再請我打去問能否回去拿了?請問我離職日不是算12/26嗎?(薪水也是算到12/
26下班),為何1/4才退保? 這樣我權益有受損嗎?這樣1/4過後回去拿非自願離職證明時
,離職日要寫12/26或是1/4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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