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方法之解題技巧 - 考試
By Andrew
at 2006-12-03T02:31
at 2006-12-03T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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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上讀書會】讀書方法之解題技巧
上次我們討論到觀念糾正時,有提到一點,就是學習從題意去找出爭點,找出命題委
員想要看到的東西,甚至在一些題目中,可以找出命題委員想要看到的學說或實務見解。
今天就舉個例說明,把這個觀念更加具體化。
以今年司法官民法第二題的身分法為例,題目如下:
甲男有非婚生子女A,甲收養之。乙女未結婚但生有一子B,B之生父為丙男。甲與
乙同居因而欲收養B,但因甲、B年齡相差十九歲,無法獲法院認可,乃認領B,並辦妥
認領登記。其後,甲與乙結婚。A被甲扶養成年後,時與甲發生爭執,雙方乃協議終止收
養關係。甲乙婚後,感情不睦,某日,乙教唆丙傷害甲,丙竟失手致甲死亡。試問:
(一)A得否繼承甲之遺產?
(二)B得否繼承甲之遺產?
(三)乙得否繼承甲之遺產?
命題委員出題時,文字必然會去斟酌,朝著要考的爭點在字裡行間中提示,這時候,
考生應該學會找出關鍵字,爭點自然就會浮現。
這一題的關鍵字如下:
甲男有*非婚生子女*A,甲*收養*之。乙女*未結婚*但生有一子B,B之*生
父為丙男*。甲與乙同居因而欲*收養*B,但因甲、B*年齡相差十九歲*,無法獲法
院認可,乃*認領B*,並辦妥認領登記。其後,甲與乙*結婚*。A被甲扶養成年後,
時與甲發生爭執,雙方乃*協議終止收養關係*。甲乙婚後,感情不睦,某日,乙*教唆
*丙*傷害*甲,丙竟失手*致甲死亡*。試問:
(一)A得否繼承甲之遺產?
(二)B得否繼承甲之遺產?
(三)乙得否繼承甲之遺產?
掌握關鍵字後,爭點自然浮現。本題爭點如下:
第一,對於非婚生子女可否收養?
第二,生母與非婚生子女的關係?
第三,年齡差距與收養的關係?
第四,對於無血緣關係之人可否認領?
第五,對於無血緣關係之人可否因與其生母結婚而準正?
第六,對於非婚生子女可否因協議終止收養而斷絕親子關係?
第七,傷害被繼承人致死有無喪失繼承權?
第八,教唆傷害致死有無喪失繼承權?
接下來的工作當然就是分析各爭點,如果忘記所學,可以嘗試由肯定、否定及折衷各
方向來著手。
另外,不免囉唆一點,這只是技巧,平常如果沒有讀書,或者是讀到亂掉,這個技巧
是無法在考場上發揮的,換言之,實力和技巧必須兼具,實力是背後的馬達,而這個技巧
可以讓馬達強而有力地發動。
再來,有些命題委員甚至好心到會在題目中暗示他要的答案,例如今年司法官強制執
行法第一題第一小題,題目如下:
債權人甲於民國93年6月25日執本票准許對債務人乙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執行名義,向
法院聲請就乙對第三人丙之薪資債權(以下稱該薪資債權)強制執行, 經法院於93年7月
25日核發扣押命令,並於93年8月20日核發移轉命令。嗣債權人丁於94年1月25日持乙應清
償借款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對該薪資債權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以該薪資債權已核發
移轉命令,執行程序已終結而駁回丁之聲請。(後略)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各問題:
(一)丁有何救濟方法?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略。
這一題在一般教科書和補習班的講義看不到,很多人都抱怨很難,但其實這位命題委
員人非常好,他已經在字裡行間告訴考生答案。答案當然是可以核發移轉命令,也就是肯
定說,否則如果是不行,豈不是重複題目的敘述罷了。確定是肯定說後,剩下的就是推論
理由了。想當然爾,本題一定有和一般移轉命令不一樣的地方,哪裡不一樣,就是本題是
薪資債權,也就是繼續發生的債權,而非一時性的債權。朝這個方向寫,答案就八九不離
十了。
附帶提供本題命題來源,其實是一個實務見解:
高等法院92年度抗字第3031號
按八十九年二月二日新修正之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執行法院對債
務人之薪資為扣押後,就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得以命令移轉予債權人,惟
此係為解決實務上為數甚多之因扣押債務人薪資而視為不遲延案件,使之得未待債權人債
權全部受償前即提前報結之權宜性修正;執行法院關於薪資債權所發之移轉命令,仍須待
將來薪資債權發生時,始生債權移轉之效力。且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第三次民庭庭推總會
決議钌認「將來之薪金請求權,可能因債務人之離職,或職位變動,或調整薪津,而影響
其存在或範圍,凡此種非確定之債權,均不適於發移轉命令,如執行法院已就此種債權發
移轉命令,在該債權未確定受清償前,執行程序尚不能謂已終結」;故執行法院雖可依上
開新修正規定為案件之報結,但執行程序實則尚未終結。而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
總擔保,乃屬當然,為避免發生先行聲請執行之債權人可得充份受償,肇致債務人串通假
債權人搶先聲請之機會,就尚未到期之薪資債權部分,執行債權人既尚未受償,則若有其
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或併案執行,法院自可撤銷此部分之移轉命令,另行核發支付轉給
命令或按債權額比例核發移轉命令,始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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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at 2006-12-03T15:19
at 2006-12-03T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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