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人員性侵問題 - 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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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ather
at 2009-10-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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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黑狗宅急便貨運有限公司所僱用之送貨司機。
送一批貨至乙女住處時見女主人秀色可餐予以性侵害。
請問他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牽涉到哪些法條
公司理賠還是當事人理賠?
Update:
嗯嗯
謝謝你^^
請問你是法律系的嘛??
那你懂公司法的問題嗎?
Update 2:
甲乙兩人為表兄弟,甲為大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乙為黑狗宅急便貨運有限公司所僱用之送貨司機
某日甲須由台北市送布料貨一批至高雄,故托乙順便運送
乙於運送途中去加油站上洗手間未關好車門,致布料與花瓶同被竊走
一時心急倒車時撞傷某丙,又於送另一批貨至丁女住處時見女主人秀色可餐並予以性侵害
試問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為何?
其實整大題的題目是這樣的
之間有許多的連帶關係
可以幫我解釋嘛??
Update 3:
請問乙方發生的這些問題 甲是否需負連帶責任?
Update 4:
還有.甲-乙 運貨:成立何種民法契約
Update 5:
你說甲和乙沒有民法契約關係
所以乙是和黑狗宅急便有契約關係囉?
我有找到這個 你看看這個適用嗎
(1)託運交付(託交):
在託運交付時,貨物之占有,由託運人移轉於運送人。自交付時起(占有移轉時起),貨物之危險由運送人負擔。
(2)返還交付(返交):
在返還交付時,貨物之占有,由運送人移轉於受貨人。自
交付時起(占有移轉時起),貨物之危險由受貨人負擔。
簡言之,在運送人占有運送物期間,運送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運送人負擔之。
Update 6:
那宅急便公司須因乙的行為而負連帶責任嘛
Update 7:
以下是我針對這個題目找到的資料所做出的報告,可以請你幫我看一下嗎?
謝謝你,這是我的期中報告對我來說很重要,你認為還有什麼需要補充?還是有錯誤的地方嗎?
Update 8:
運送契約有二個「交付」(占有移轉)行為。其一為託運人「交付」貨物
於運送人,其二為運送人「交付」貨物於受貨人。
(1)託運交付(託交):
在託運交付時,貨物之占有,由託運人移轉於運送人。自交付時起(占有移轉時起),貨物之危險由運送人負擔。
(2)返還交付(返交):
在返還交付時,貨物之占有,由運送人移轉於受貨人。自
交付時起(占有移轉時起),貨物之危險由受貨人負擔。
簡言之,在運送人占有運送物期間,運送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運送人負擔之。
Update 9:
題目說到甲請乙藉由業務之便順便幫他運送一批布料,在此甲與乙之間成立了託運交付的契約,所以當甲將這批布料交給乙之後,在乙運送貨品的期間無論貨物喪失、損壞還是遲到乙都應該負責。(參照民法第634條規定):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至者,不在此限。
析言之運送人責任之理論基礎如次:
(1)滅失毀損:
基於「物之危險由占有人負擔」原則,由運送人對運送物自託交至返交期間之毀損滅失負其責任。
(2)遲到:
運送人基於約定或習慣或法理(於相當期間內),應盡按時運送之義務。如有遲到,應負責任。
Update 10:
所以運送人負過失責任,只有不可抗力發生時始得主張免責。但因為乙是因為一時疏忽才讓人把貨物(布料與花瓶)偷走,在契約上的義務並沒有履行。故依上述規定,乙須負責賠償其表兄弟之布料遺失之故失賠償責任。
在運送契約法律關係之法理結構中:「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之情事時,運送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此屬當然之事。」(參見民法第六百三十八條立法理由)。「所謂負損害賠償者,即負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其所失利益之責任也」(所失利益以「可得預期之利益」為準。(參見民法第二百十三及二百十六條條文及立法「理由」。)
Update 11:
而關於本應業務所需運送的花瓶也被偷走一事,是屬於喪失。在運送物喪失時,運送人之損害賠償額為運送物仍完整無缺,於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與毀損狀態下,於交付時目的地價值之差額(參民法六百三十八條)。
後來乙因為喪失貨品心急,於倒車時不慎撞傷丙,然而根據刑法284條第二項,此行為已經構成過失傷害罪且於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倘若肇事人無故意或過失,則無賠償責任。)
最後乙在送另一批貨時,一時色欲薰心,對丁女主人動了歹念,予以性侵,
乙有對丁性侵的意思支配也有對丁性侵的身體動靜,已構成刑法16章妨害性自主。
Update 12:
在違法性上,我國罪刑法定主義: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明文規定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我國刑法上亦有明文規定妨害性自主之法律規定,所以違法性當然無庸置疑。在責任上則是探討行為人的違法性認識和期待可能性。綜觀以上的構成要件+違法性+責任也就造成了可罰性。
而在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中有說明: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且乙因是趁業務之便藉由送貨進入丁女家性侵丁女已觸犯到刑法222 條中的第6.7項,和民法第184條的第一項規定,故該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Update 13:
以上是假設丁女為十六歲以上的正常人,當然在乙的刑責方面要看丁性侵對象的年齡或是丁是否為精神,身心障礙者,且乙性侵丁的手段為何才能論斷甲是觸犯何種刑責。
原則上這屬於當事人理賠, 判斷上我們必須加上客觀歸責論.除了說這個黑狗宅急便公司明知乙為精神障礙者或是違法聘請的,那麼這個公司則要附帶連帶責任。
Update 14:
在此題中,需考慮甲是否須負責連帶賠償,而其爭議點即在業務上的考量與否。
以因果行為論來說,若甲不請乙託運貨品,那麼甲托乙載運的物品就不會被竊,若東西沒被竊乙就不會因為心急倒車撞到丙,在客觀面甲跟丙受傷存在著因果關係。
就甲而言:甲託乙載運貨物而甲並無支配乙會不會出意外的義務,甲可以對乙主張信賴原則,所以綜上所述:甲對乙的行為無須負連帶責任。
Tags: 司機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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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ucy
at 2009-10-27T11:27
版主你好~~因為您的問題不是很具體~~那我把所有的刑責範圍都跟你說明吧
構成要件:甲為送貨司機,卻借職務之便,送貨時將乙女性侵害,甲有對乙性欽的意思支配也有對乙性侵的身體動靜,已構成刑法16章妨害性自主
違法性:我國罪刑法定主義: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明文規定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我國刑法上亦有明文規定妨害性自主之法律規定,所以違法性當然無庸置疑
責任:這點則是探討行為人的違法性認識和期待可能性,
構成要件+違法性+責任=可罰性
相關法條:
刑法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法條所述:甲的刑責方面要看假性親對象的年齡或是乙是否為精神,
身心障礙者,且甲性侵乙的手段為何才能論斷甲是觸犯何種刑責
公司理賠還是當事人理賠?
Q:原則上這屬於當事人理賠,可是如果你以因果論來論斷的話:如果此公司
沒有聘請甲當送貨員則不會發生乙女被性侵害的事情,要再扯一點 那連甲的
媽媽都有責任,因為甲的媽媽沒有生甲那麼甲就不會犯罪,
所以判斷上我們必須在加上客觀歸責論.
除了說這個公司明知甲為精神障礙者或是違法聘請的那麼這個公司則要附帶
連帶責任
董ㄖ嗎~~不董在發問
2009-10-28 01:26:25 補充:
略董^^
不過我擅長的是刑法
2009-10-28 22:17:52 補充:
請問版主釋要解釋甲乙丙丁四人之間法律關係還是針對你的問題回答就好ㄖ
我先針對你的問題回答有不董在發問吧
2009-10-28 22:24:30 補充:
請問乙方發生的這些問題 甲是否需負連帶責任?
Q:以因果行為論來說,若甲不請乙託運貨品,那麼甲托乙載運的物品就不會被竊,若東西沒被竊
乙就不會因為心急倒車撞到丙,在客觀面甲跟丙受傷存在著因果關係
 
2009-10-28 22:26:41 補充:
就甲而言:甲託乙載運貨物而甲並無可以支配乙會不會出意外的義務,甲可以對乙主張信賴原則,所以綜上所述:甲對乙的行為無須負連帶責任
2009-10-28 22:28:48 補充:
還有.甲-乙 運貨:成立何種民法契約
Q:甲-乙運貨並不存在任何契約,但甲委託乙載運貨物且也得到乙之承諾,基於信賴原則,假可以對乙要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2009-10-28 22:31:12 補充:
因為字數有限所以我直接跟你簡單講解四人之間法律關係~~有不董在問
2009-10-28 22:33:36 補充:
甲-乙可主張民事上的損害賠償(信賴原則)
丙-乙可主張刑事上之過失傷害(刑法14條)
丁-乙可主張強制性交罪
2009-10-28 22:41:35 補充:
講到強制性交我們讀法律的會被那些立委氣死~~真的有時候真的看他們修法看到會中風
民國88年前稱姦淫~所謂姦淫係指男性對女性性器官之接合稱之姦淫(其餘稱為猥褻)
民國96年修改為強制性交~所謂強制性交係指行為人非基於正當目的以性器.身體之物或身體以外之物侵入被害人口腔.肛門.生殖器等稱為性交(那請問一下哪個犯罪是基於正當目的)
2009-10-28 22:44:51 補充:
修改一下民國94年修改為強制性交
2009-10-29 06:05:22 補充:
而在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中有說明: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且乙因是趁業務之便藉由送貨進入丁女家性侵丁女已觸犯到刑法222 條中的第6.7項,和民法第184條的第一項規定,故該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這點稍微幫你修改一下
前面這一段都無須修改~~版主可再後面加上一句
2009-10-29 06:07:04 補充:
依刑法55條之規定(想像競合):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2009-10-29 06:10:34 補充:
若以報告的角度來論點強制性交罪建議版主把新法和舊法的強制性交拿來比較會比較好點唷
以下給你關於新法和舊法的比較資料~~內容要怎麼描述就看你的作文能力
2009-10-29 06:15:44 補充:
民國88年前舊法:
在舊法中稱姦淫:
所謂姦淫:行為主體必須是男性
行為客體:須為女性,
行為:須男性以生殖器侵入女性生殖器
2009-10-29 06:20:34 補充:
民國88~94年新法:
在新法中稱性交:
所謂性交:
行為主體:不再限定為男性,凡是自然人街可
行為客體:(1)不再限定是女性(2)須有自主權力,始有違反其意願之可能
行為:舊法以性器官接合之姦淫行為,新法則以"侵入說"知性交為行為論,是故行為人以性器.身體上之物或身體以外之器物侵入被害人之生殖器.肛門.口腔.行為皆屬之
2009-10-29 06:23:53 補充:
還有不董在發問吧
2009-10-29 06:32:20 補充:
抱歉剛剛少看到ㄖ這點
那宅急便公司須因乙的行為而負連帶責任嘛
同上述所說:宅急便公司與乙雖有造就乙犯罪上的因果關係,但是乙乃是宅急便公司聘請員工
且這也是乙工作內的份內工作行為 (除了我上面說的違法聘請或是當下狀況於客觀上可以判斷
出乙不適任目前職務而委任職務),同樣的宅急便公司也是可對乙主張信賴原則,是故宅急便公
司對乙之行為無任何刑責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09-10-30T09:05
性侵罪啊
理賠的話是看當事人要合解然後賠多少錢
可是正常報案後對方都要判刑

我想辦信用貸款~~急~~~~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09-10-27T00:00
我最近剛換工作~目前職業是司機
月收入36000~38000左右
公司有勞保及薪轉還有自己網拍超過6個月的轉帳資料每 ...

跟x北客運發生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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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at 2009-10-27T00:00
昨天我在愛國西路騎車在外線道直線慢速行駛中,一台x北客運從我左方超車突然直接從內線道打燈切入外線道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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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ndy
at 2009-10-25T00:00
我想找環保公司類ㄉ司機工作...可是我只有一般ㄉ自用駕照...3.5噸ㄉ我會開..請知道ㄉ告訴我好ㄇ....最好是夜間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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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at 2009-10-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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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對人民工作類型之限制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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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uput
at 2009-10-24T00:00
男人把同學的肚子搞大了可是卻跑了
她說她不想墮胎~想要生下來
該怎麼辦?

因為她無親無靠的
一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