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離職申請單疑問 - 離職
By Leila
at 2017-02-06T01:31
at 2017-02-06T01:31
Table of Contents
: 拿著這申請單給人事
: 請他寫明"其他因素"的內容與並右邊那欄內容,否則不簽名
: 請錄音
感覺你根本在害人...被資遣不需要簽任何東西好嗎
何況那張單子怎麼看都是自願離職申請書,簽下去什麼都不用說了
先來談「不適任」資遣,法律規定雇主要解僱勞方必須有合法的理由
在勞基法中合法資遣的理由包括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
前四點都是公司方營運的問題,第五點就是所謂的不適任
而不適任也不是雇主說了算,否則就變成霸王條款了。
雇主如果想要以不適任為由開除你,必須另外提出充分的原因
公司是否有約談過討論你的工作狀況? (這點很重要)
如果公司從來沒有跟你討論過你工作表現不佳,甚至給的考績也在水準以上
那麼當然公司沒有道理主張你有不適任的狀況
如果透過勞工局申請調解,最後打到民事法庭
法官認為雇主沒有正當的理由資遣你
那麼從雇主單方面宣告資遣開始一直到法院判決為止
這期間公司都必須支付你薪水,並且你可以回公司上班
但是應該沒什麼人想搞到這麼大
實際一點的防守點是:
1.公司有沒有欠你該領的薪水?
2.資遣費有沒有苛扣?
3.預告天數有沒有合法?
*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預告期間的工資不但要照付,而且還必須給你求職假讓你外出找工作
記住:
一旦簽了自願離職後,不但可能領不到資遣費 (員工自己要離職本來就沒資遣費)
更會因為拿不到非自願離職證明而無法申請失業給付,所以要睜大眼睛看清楚
不要聽信人資講的一堆公司內規,有任何疑問直接打電話給勞工局
自己的權利自己要爭取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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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很好。像幼苗一樣的纖細女體,而且正因為尚未成熟,所以可以讓我們幻視到朝著
無限可能性的未來延伸枝葉的美好大樹。光是想像那未來,就覺得胸口在跳躍;另一方面
還能體驗到現在這些虛幻的美好只不過是霎那的光輝罷了的無常觀。只要有幼女的存在,
我們就會被吸引。而且,只要簡單地碰觸到她們,她們彷彿像是有著銳利名刀的引力般,
讓我們感到極度寒冷。」
From 骷髏戀人 / 愛薩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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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ry
at 2017-02-06T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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