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前老闆調解中,預計可能會申訴 - 加班
By Oscar
at 2015-11-27T00:06
at 2015-11-27T00:06
Table of Contents
上上星期被老闆炒了 原因是職務不適任(老闆說的)
我的工作是要外面開車跑 巡查 拍照 一天要30件 回到公司還要做成文件(詳細就不說)
事由是某天工作 前一天跟在公司群組(老闆也在裡面)說
已經有跟高雄主管溝通好 隔天要處理的這些件難度高 我們會跑晚點
回來會有人幫我們處理回公司文件的部分
一般最晚是3:00回公司 才有能力準時或晚半小時下班 當天我們做到5:00才回來
表定下班時間是5:30
這時候都還沒事
做完困難件 隔天回來後 高雄主管說 老闆認為我們件數太少 文件要自己做
我立刻說 打電話給老闆 我不做這些 之前說好的承諾都不算數?如果我在公司群組上
說的有錯 那即時應該提出來 而不是事後在要我吞下去
=========================================================
老闆說話不算話也不是第一次了 之前也曾經有困難件要同事全部收回來
結果也是跟我們差不多 沒給任何加班費或補償 硬要同事吞下去加班繼續做
跟我們這次差在事先沒給任何承諾 只是最後都加了一句你自己好好想清楚等等
另外我們公司是約聘制 還有位同事簽約了 然後突然某一天公司說
上層評估不需要 因此xxx你什麼時候離職(這時公司還沒蓋章 好像算合理)
當時是經理來電 說會給三天求職假
後來過幾天後該同事打電話跟老闆請假 老闆說 那是經理開玩笑的 我罵過他了
沒這回事
不過後來翻勞基法第16條 是有的
而這次我覺得生氣 所以要求他履行承諾(回來另外有人處理文件)
過程中爭執 老闆先對我大聲 我也無意間大聲回去(全程有錄音為證)
除了罵我做這些事還在機機歪歪什麼
之後老闆還說 「我就是要凹你做 你想怎樣」
最後老闆氣不過 就要我下星期一不用來
因為是當天被fire 查了勞基法同樣是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我符合16-1 有10天宣告期的薪資 跟老闆要 當下他說他先問問看
之後回我不給 但是稍微低頭了 又說要給求職假三天的薪資+遣散費
當初不承認的東西現在又要給了?但是我鐵了心想要要我認為該有的權利
跟老闆說該給的都要給我
回答是 那我就認為你工作態度不佳違約 用違約來處理 去勞工局我不怕
打電話去勞工局的建議是 調解or申訴
直接申訴的話也是會轉回 調解先處理
而且申訴的話 會過去檢查是否有違反勞基法的部分 若有違反就開罰
但是還是拿不回我認為我該有的薪資(10天宣告期+遣散+原本的薪資)
關於是否有違約當然也不是我一個人說了算
因此就先申請調解了
我目前想到的是 除了調解外 因為我的前公司是高雄市政府的外包廠商
在想是否要把這件事投訴到市長信箱會比較好?
還有當初進入公司時知道這個外包 簽約條件 需要10個人運轉
到後期其實只有8個人以下 到現在實際上只剩4個人在公司
但每個月還是有用之前員工的名字 在簽簽到單 跟市府請款(當然都是要員工偽造簽名)
因為明年可能前公司不會繼續跟市府合作 12月底應該是最後一次跟市府拿錢請款
是否要用投訴市長試著影響前公司請款來保障我的權利
最後如果調解不成 會走上申訴一途 拿不到該有的也不會讓前公司好過
我的預想狀況應該是不可能調解成功 因為我不會讓步 前老闆也是很執著的人
其實這公司還有很多被凹的小事 或是說得出做不到的承諾
常常要人提前上班 最後卻要準時下班 中間還不能休息
因為無關這次 就不拿出來說了 感謝各位
主要想問的是:
1.除了目前調解之後甚至申訴 還有什麼能做的嗎?
2.投訴高雄市長信箱是否好?其實我不太想把事情鬧大 除非有必要的話
3.我有什麼錯誤的觀念嗎?勞基法部分或其他
thanks.
--
法律會給被害人一個交代,只是結果未必能讓被害人滿意。
而廢死團體始終是一個例外。
--
我的工作是要外面開車跑 巡查 拍照 一天要30件 回到公司還要做成文件(詳細就不說)
事由是某天工作 前一天跟在公司群組(老闆也在裡面)說
已經有跟高雄主管溝通好 隔天要處理的這些件難度高 我們會跑晚點
回來會有人幫我們處理回公司文件的部分
一般最晚是3:00回公司 才有能力準時或晚半小時下班 當天我們做到5:00才回來
表定下班時間是5:30
這時候都還沒事
做完困難件 隔天回來後 高雄主管說 老闆認為我們件數太少 文件要自己做
我立刻說 打電話給老闆 我不做這些 之前說好的承諾都不算數?如果我在公司群組上
說的有錯 那即時應該提出來 而不是事後在要我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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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說話不算話也不是第一次了 之前也曾經有困難件要同事全部收回來
結果也是跟我們差不多 沒給任何加班費或補償 硬要同事吞下去加班繼續做
跟我們這次差在事先沒給任何承諾 只是最後都加了一句你自己好好想清楚等等
另外我們公司是約聘制 還有位同事簽約了 然後突然某一天公司說
上層評估不需要 因此xxx你什麼時候離職(這時公司還沒蓋章 好像算合理)
當時是經理來電 說會給三天求職假
後來過幾天後該同事打電話跟老闆請假 老闆說 那是經理開玩笑的 我罵過他了
沒這回事
不過後來翻勞基法第16條 是有的
而這次我覺得生氣 所以要求他履行承諾(回來另外有人處理文件)
過程中爭執 老闆先對我大聲 我也無意間大聲回去(全程有錄音為證)
除了罵我做這些事還在機機歪歪什麼
之後老闆還說 「我就是要凹你做 你想怎樣」
最後老闆氣不過 就要我下星期一不用來
因為是當天被fire 查了勞基法同樣是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我符合16-1 有10天宣告期的薪資 跟老闆要 當下他說他先問問看
之後回我不給 但是稍微低頭了 又說要給求職假三天的薪資+遣散費
當初不承認的東西現在又要給了?但是我鐵了心想要要我認為該有的權利
跟老闆說該給的都要給我
回答是 那我就認為你工作態度不佳違約 用違約來處理 去勞工局我不怕
打電話去勞工局的建議是 調解or申訴
直接申訴的話也是會轉回 調解先處理
而且申訴的話 會過去檢查是否有違反勞基法的部分 若有違反就開罰
但是還是拿不回我認為我該有的薪資(10天宣告期+遣散+原本的薪資)
關於是否有違約當然也不是我一個人說了算
因此就先申請調解了
我目前想到的是 除了調解外 因為我的前公司是高雄市政府的外包廠商
在想是否要把這件事投訴到市長信箱會比較好?
還有當初進入公司時知道這個外包 簽約條件 需要10個人運轉
到後期其實只有8個人以下 到現在實際上只剩4個人在公司
但每個月還是有用之前員工的名字 在簽簽到單 跟市府請款(當然都是要員工偽造簽名)
因為明年可能前公司不會繼續跟市府合作 12月底應該是最後一次跟市府拿錢請款
是否要用投訴市長試著影響前公司請款來保障我的權利
最後如果調解不成 會走上申訴一途 拿不到該有的也不會讓前公司好過
我的預想狀況應該是不可能調解成功 因為我不會讓步 前老闆也是很執著的人
其實這公司還有很多被凹的小事 或是說得出做不到的承諾
常常要人提前上班 最後卻要準時下班 中間還不能休息
因為無關這次 就不拿出來說了 感謝各位
主要想問的是:
1.除了目前調解之後甚至申訴 還有什麼能做的嗎?
2.投訴高雄市長信箱是否好?其實我不太想把事情鬧大 除非有必要的話
3.我有什麼錯誤的觀念嗎?勞基法部分或其他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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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會給被害人一個交代,只是結果未必能讓被害人滿意。
而廢死團體始終是一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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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rin
at 2015-11-29T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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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la
at 2015-12-04T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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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rin
at 2015-12-08T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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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than
at 2015-12-11T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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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
at 2015-12-14T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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