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保險理賠賠償問題... - 醫生
By Selena
at 2011-04-05T00:00
at 2011-04-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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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月份出車禍...
對方都一直不出面前幾天只打了2.3通電話!!
到現在一個半月過去了...
現在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出來了~~
假設對方初步分析研判為汽車駕駛人轉彎時.轉彎車部讓執行車先行.肇事致人受傷依據處罰條例第48條1項6款及第61條3項!!
我則為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依據安全規則第93條1項2款!!
對方為主因我為次因~~
上禮拜要談理賠事情~~
對方還是不出面~~
保險員解釋是他叫肇事者不用出面他處理就好!!
保險員說1個禮拜時間太短可能她來不及請假或是來不及跟公司說~~
難道5天時間不夠嗎??
就算不能來也應該先打電話通知一下吧!!
肇事者真有這麼忙嗎?
每天都一直上班加班嗎??
連假日都沒有空嗎??
雖然法律沒規定撞到人家要去看對方~~
可是這應該是最基本禮貌吧~~
同理心如果她車禍人家也這樣對待她她會開心嗎~~
現在談到理賠~~
保險員說他處理就好~~
我在知識之前有發問過~~
大家是叫我跟對方肇事者談就好~
現在肇事者說都交給保險員處理~~
可是保險員又說要回去跟公司談談~~
醫生診斷書開宜休養一個月.需專人照顧!!
加上車子修理費!!
我的傷是頭部損傷.四肢多處擦傷.右腳腳踝傷口比較深到現在都還沒好!!
我要求一些精神賠償過分嗎?
那種走路不便.傷痛的感覺他能體會嗎??
請問大家我該怎做比較好~~
對方都一直不出面前幾天只打了2.3通電話!!
到現在一個半月過去了...
現在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出來了~~
假設對方初步分析研判為汽車駕駛人轉彎時.轉彎車部讓執行車先行.肇事致人受傷依據處罰條例第48條1項6款及第61條3項!!
我則為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依據安全規則第93條1項2款!!
對方為主因我為次因~~
上禮拜要談理賠事情~~
對方還是不出面~~
保險員解釋是他叫肇事者不用出面他處理就好!!
保險員說1個禮拜時間太短可能她來不及請假或是來不及跟公司說~~
難道5天時間不夠嗎??
就算不能來也應該先打電話通知一下吧!!
肇事者真有這麼忙嗎?
每天都一直上班加班嗎??
連假日都沒有空嗎??
雖然法律沒規定撞到人家要去看對方~~
可是這應該是最基本禮貌吧~~
同理心如果她車禍人家也這樣對待她她會開心嗎~~
現在談到理賠~~
保險員說他處理就好~~
我在知識之前有發問過~~
大家是叫我跟對方肇事者談就好~
現在肇事者說都交給保險員處理~~
可是保險員又說要回去跟公司談談~~
醫生診斷書開宜休養一個月.需專人照顧!!
加上車子修理費!!
我的傷是頭部損傷.四肢多處擦傷.右腳腳踝傷口比較深到現在都還沒好!!
我要求一些精神賠償過分嗎?
那種走路不便.傷痛的感覺他能體會嗎??
請問大家我該怎做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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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omas
at 2011-04-08T03:55
at 2011-04-08T03:55
對方都一直不出面前幾天只打了2.3通電話!!
到現在一個半月過去了...
現在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出來了~~
假設對方初步分析研判為汽車駕駛人轉彎時.轉彎車部讓執行車先行.肇事致人受傷依據處罰條例第48條1項6款及第61條3項!!
我則為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依據安全規則第93條1項2款!!
對方為主因我為次因~~ 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確為肇事主因,而未減速慢行確為次因。 上禮拜要談理賠事情~~
對方還是不出面~~
保險員解釋是他叫肇事者不用出面他處理就好!!
保險員說1個禮拜時間太短可能她來不及請假或是來不及跟公司說~~
難道5天時間不夠嗎?? 其實對方沒來也沒差,來了也不一定會較好,大多讓氣氛更糟。 就算不能來也應該先打電話通知一下吧!!
肇事者真有這麼忙嗎?
每天都一直上班加班嗎??
連假日都沒有空嗎??
雖然法律沒規定撞到人家要去看對方~~
可是這應該是最基本禮貌吧~~
同理心如果她車禍人家也這樣對待她她會開心嗎~~ 若真和解不成,建議提告,傷者可依刑法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罪提出告訴: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現在談到理賠~~
保險員說他處理就好~~
我在知識之前有發問過~~
大家是叫我跟對方肇事者談就好~
現在肇事者說都交給保險員處理~~ 對方有保第三人責任險,在此情況之下,因為是保險公司要賠錢,所以先與保險公司談是對的。假設你實際損害為二十萬元,然保險公司只賠十萬元,餘十萬元即可向對方求償(肇責先不論)。 可是保險員又說要回去跟公司談談~~
醫生診斷書開宜休養一個月.需專人照顧!! 看護費用可申請強制險理賠。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加上車子修理費!!
我的傷是頭部損傷.四肢多處擦傷.右腳腳踝傷口比較深到現在都還沒好!!
我要求一些精神賠償過分嗎? 當然不過份,本可求償精神賠償。 那種走路不便.傷痛的感覺他能體會嗎??
請問大家我該怎做比較好~~ 請詳列損害明細,並備妥相關依據求償,若無法達成和解,建議提告。 另建議先申請強制險的理賠,以下為強制險可申請的理賠,供你參考。 一、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二、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計程車收據為準,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須有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五、其他: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等等。 另可向加害者或第三人責任險求償的項目如下: 一、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三萬六給付的部份,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為準。二、工作損失:以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另須薪資證明,以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為主,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 17880元計。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四、財產損失:修車費或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五、慰撫金:精神賠償參照當事人之身分、地位、職業、家屬狀況等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循。 後續若有任何問題可直接來電詢問,較能清楚了解並提供協助。
By Oscar
at 2011-04-09T03:25
at 2011-04-09T03:25
1.依法可要求精神損失:
民法第 195 條 (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2.申請調解要求賠償:
不管是對方或保險公司出面
只要是對方願意賠償金額達到我方要求
就該答應和解
3.如有疑問可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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