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賠償問題 - 工作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10-05-1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最近小弟的一位朋友發生了車禍,係因是某天因欲前往上班途中與男友共乘機車時,不慎被停在路旁的轎車無預警地突然打開車門,導致機車後座(係受害人)跌落機車受傷,事發之後有報警處理~~~但僅僅只是備案而已,亦無現場拍照....因受害者須修養並停止工作歷時半年以上時間才方可康復,故想請問各位大大們!!!依照我上述內容對受害者將來到調解委員會談和解時,有無重要利害關係??若有應該怎麼做才好..??雖然對方亦很有誠意賠償,但是否應該去警局將備案變更為報案,對我方將來談和解時才更有利??因擔心對方亦有可能會反悔>>故保護己方的這項動作是否正確??
Update:
非常感謝各位大大的指教,小弟受益良多~~~
Tags: 工作

All Comments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10-05-20T15:13
林老師回覆您~
先提供你以下觀念以及步驟參考~若有疑惑時,再來研討解決之道。
停在路旁的轎車無預警地突然打開車門,
依你所述,該轎車須負起[全責]。
請先釐清肇事責任
再訴訟或調解之前,要先釐清的就是雙方的肇事責任。
請於[事故後一個月]免費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以及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因這張表在肇責上,較能清楚寫出雙方肇事因素。
申請方式:請你拿出當初[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下面[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有清楚寫出我方相關權益有哪些。
因受害者須修養並停止工作歷時半年以上時間才方可康復,
傷勢如此嚴重,較建議(受害者)持續就診,[健保]中西醫都可試著去看診:
一來聽取醫師建議務必把傷勢療養好,療傷期間可試著把傷勢症狀明確的寫出來以利連結,避免往後惡化以及後遺症轉診時,將求償困難。
二來這方面的[健保醫療費用]以及[交通費]都有[強制險]的理賠,不用擔心。
三來持續的就醫方能證明傷者傷勢的嚴重性,待傷勢穩定一點後,才能明確的知道後續該如何療養,求償金額才有機會拉高,如休養期間、看護期間、有哪些症狀等,皆須由我方提出,再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有無重要利害關係??
不用擔心,此案對方責任明確,現階段我方只要好好療傷,待傷勢穩定後,求償的項目也能較為明確,屆時在向對方求償,方能確保我方權益。(避免和解後,傷勢惡化時求償困難)
但是否應該去警局將備案變更為報案,
基本上不用擔心,那與其擔心,不如直接去詢問[承辦員警]較為洽當,把作業程序都完成,讓你安心。
保護己方的這項動作是否正確??
絕對正確!!
安排調解
待責任釐清以及傷勢穩定後,即可致電給當初承辦員警轉介調解或自行至事故地鄉鎮縣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安排調解,並依損失列舉求償明細,以利調解。
了解有哪些求償權益
受傷的一方可申請強制險,強制險是交叉理賠(不分肇責)可多次向對方產險公司申請。(二年內記得去申請)
(請依實際狀況列舉下述明細,重點在診斷證明書)
強制險 [醫療上限20萬•可分次申請]
• 一、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
如果本身有其他保險,請至櫃檯多要幾份[副本]。
如:勞保、團保、意外、醫療險等
• 二、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 三、合理交通費: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大都以計程車收據為準,至私人診所或國術館之交通費不給付)上限二萬。
• 四、看護費用: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 五、其他:如義肢、齒、眼等醫療器材 。
• 六、其他非全民健保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器材(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上限二萬。
• 殘廢: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
  (1-15級,160-4萬)
受傷的一方可提出求償的項目如下:
1、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要有薪資證明]
• 同樣的需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期間。
• 薪資證明有三: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擇一。若無,可參考勞保最低工資 17280元/月。
2、 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也就是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3、 財產損失: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4、 精神慰撫金:參照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工作收入、以及對家屬之影響程度與當地習慣等因素給付合理金額。(這部分需自行評估,或寫信給我幫你分析)
5、其他損失:只要是因此事故所額外支出的費用均屬之。
1-5項補償須以雙方之肇事責任而論。
肇事比例視雙方協議為主,坊間主次因是以七三論供你參考。
倘若我方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即可委託理賠人員協助處理,由專業人士處理,方能保障我方權益。
走向訴訟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時,傷者可在最後一次調解時,向調委會申請[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證明]再向當初承辦員警,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罪,一來可由警方幫傷者進行蒐證。二來傷者可免於請律師的高額費用。何謂[過失傷害]加害者在此事故中有[肇事原因或違規事項]時,傷者受傷也是事實,那過失傷害就成立了。(事故後六個月內的時效)
此舉是希望加害者能夠積極的與傷者和解,如果和解,傷者就撤銷告訴。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才會讓訴訟繼續下去。
加害者在刑事的部份會判刑拘役或易科罰金(繳交給政府)並留下前科,假設判30日那罰金就是三萬起跳,最重可判六個月。
民事損害賠償還是要繼續的,依雙方提出的求償依據以及肇事責任判賠。
祝他早日康復,後續若遇到相關車禍理賠或訴訟問題,都可問我,加油~
(越瞭解相關權益,越要小心駕駛,方能避免不必要的訴訟)

Annie avatar
By Annie
at 2010-05-17T11:08
1.責任:對方任意開啟車門應為全責
2.我方損失:機車修理,醫藥費...準備好相關資料
3.和解:依照我方損失--合理求償
如順利和解一切圓滿結束!!
4.如和解不順再考慮提告!!
如有其他問題再來信討論!!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10-05-20T16:48
交通事故的處理,
宜採「防君子亦防小人」之策。
交通事故之賠償金額,
常因狀況個案不同而差距頗大,
有時當事人於承諾賠償時,
確實是君子之心,
惟當金額大到意料之外時,
難保不變小人。
因本件交通事故有人員受傷,
是以肇事人已構成刑法「過失傷害」罪嫌。
請直接到警局表示提出該罪告訴,
因該罪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只要在警方移送檢察官、
檢察官提起公訴、
法院開始審理後、
在法院最後一次開庭前(言詞辯論終結前),
告訴人(受害人)都可以隨時撤回該刑事告訴。
是以如果他方與受害人達成賠償部分的和解,
則受害人得隨時撤回告訴,
撤回後相當於沒有提出告訴的效果,
對他方並無任何不利之處。
是以若他方真如其所承諾,
負責本件的賠償責任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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