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提告法律問題 - 醫生
By Rae
at 2011-12-15T00:00
at 2011-12-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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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出車禍,對方開的是兒子的車,出院後不聞不問,對方強制險過期三個月,並無加保,致使我方權益受損!
除告對方傷害,還可以加告車主什麼罪嗎?
又以下情形可以告重傷害嗎?
最近,騎機車被一台從巷子從出來要左轉的休旅車撞上,雙線道,我是幹道直行車,有按喇叭示警,撞到他的左輪附近,對方左前葉子板凹陷,而我的傷勢如下:
鼻骨斷三截,鼻竇碎裂
眼底板碎裂,視神經受損,視網膜有處變薄,現在眼睛依然腫脹,醫生說現在還不能確定會恢復多少,但多少都會有影響, 且要注意半年後是否會有視網膜剝離的徵兆出現(例如在室內看到閃電)及飛蚊症
右手手掌有裂痕(線性骨折)
眉心骨裂開,上下差1~2mm,對顏面外觀稍有影響,不影響功能,但要開刀修補得從頭皮開刀留下永久性大疤痕就沒開刀了
以上開刀5個小時並住院八天,無入住加護病房
Update:
另,當時警察在問我筆錄時,我躺在醫院急診室,該員警詢問時,我有跟他說我現在頭很暈,無法思考,他說沒關係,我拿圖給你看,以我問你答的方試,強迫我做答,最後並要我簽名,但因我右手疼痛,無法書寫,此時我家人已趕到現場,該員警才做罷,據家人告訴我,他有在上面寫,但在最後有加註頭暈無法思考/兄代
請問若初判結果出來,到時筆錄對我不利,該如何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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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at 2011-12-19T22:17
at 2011-12-19T22:17
壹、就肇事責任而言,
版大文中提及
『騎機車被一台從巷子從出來要左轉的休旅車撞上,雙線道,我是幹道直行車,有按喇叭示警,撞到他的左輪附近,對方左前葉子板凹陷』
那麼雙方肇事責任應該如下
對方駕駛人:『支道車未禮讓幹道車先行』應為肇事主因
我方駕駛人:目前未發現違規因素,但極有可能會有『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或『未注意車前狀況』之肇事次因
關於肇事責任問題可於事發『30天』後依照『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所載方式前往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相信與我前面所述應為一致。
一般民間調解談判會以7:3來做基準(但非經訴訟由法官判定前是不會有確定的肇事責任比例喔)。
若對初步分析研判內容不服,
可自費3000元申請鑑定,
但若無更明確的証明,
通常鑑定結果也會跟初判內容一樣。
貳、因為對方(雙方駕駛人)在本次事故中確有肇事責任,
且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受有傷害,
那麼對方將要面對兩個部分的責任,
一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一為刑事之過失傷害
底下分別來為版大說明。
一.先以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來看(民事請求權為2年),我方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甲.薪轉證明 乙.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可由強制險於20萬的範圍內實支實付)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同屬強制險於20萬的範圍內實支實付)(最高2萬元)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賠償
依照上述內容一一詳加計算,
就可知道我方應求償多少,
例如:雙方肇事責任比為7:3
假設我方總損失為20萬,對方為5萬,
那我方應求償金額為 20萬-(20萬+5萬)*3/10=12.5萬
對方應賠償金額為 (20萬+5萬)*7/10-5萬=12.5萬
再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若雙方有和解之誠意,
那這樣就可以處理完成。
二.在刑事過失傷害部分(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因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過失,
而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受傷,
則對方均將面對
『刑法』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
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如若和解進行不順利,
我方可採用所謂『以刑逼民』之手段,
來讓對方多加考慮是否提高金額或接受我方之條件。
參、回覆你的問題
1.除告對方傷害,還可以加告車主什麼罪嗎?
又以下情形可以告重傷害嗎?
答:a.應該無法針對車主來進行提告動作,
車主有無投保強制險屬行政裁罰,
有該保險只是我方在醫療相關部分能確定有保險公司來協助理賠,
但並不影響我方之求償權利,
所有的賠償責任理應在駕駛人身上!
b.告重傷害當然可以告,
但成立與否就是另一個問題,
目前過失傷害是確定的,
但重傷害於法有據,
『刑法』第10條第4項: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是以判決當時我方之傷勢為標準。
2.請問若初判結果出來,到時筆錄對我不利,該如何爭取權益?
答:一般來說,警方之動作是不大會有偏頗的狀況,
通常是想要早點把事情做完才會這樣,
但若後續真有落差,
當然我方要將是發當時我方手上所有的相關資訊備妥,
看是否有鑑定之必要再來處理。
肆、筆者為 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 志工
伍、若有其他問題,歡迎點我名字來信或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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