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獎金及違約金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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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日前想離職

但她的薪資分為 27000的本薪 跟5000元的"駐點獎金"

當初簽約一年 契約上有載明 若未滿一年離職

則需賠償之前發放的所有駐點獎金 和相同金額之違約金


也就是她九月離職的話 要賠5000*8 *2

請問這是完全具有法律效力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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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obert avatarRobert2016-08-20
註點獎金合理 違約金不合理 除非公司另外花錢在他身上 但
基本上是不符合比例原則就無效
Olive avatarOlive2016-08-24
不可以有違約金 你又不承包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