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算侵占還是竊盜??? - 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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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acy
at 2010-11-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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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開車送朋友回家的途中,經過加油站時我下車上厠所,請朋友在車內等一下,結果朋友趁我上厠所期間未經我同意就把我的車開走,還將車子開去賣給報廢車輛回收場拆解,這樣是要告他竊盜還是侵占才對?
請專業的人士解答,謝謝!
已更新項目:
我和朋友毫無債務糾紛
我那個朋友有吸毒的習慣,應該是他缺錢花用導致
我只請他在車內等我一下,又沒有同意他使用車子,這樣他算車子的持有人嗎?
那如果是計程車載客,司機尿急下車小解,結果車上乘客趁機將車開走,這樣也算侵占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Nice.Alan.tw及姍姍來遲二位的熱烈討論
我知道竊盜及侵占的定意為何
竊盜---易所有為所有--即把原本未持有亦無所有權的東西變成自己所有
侵占---易持有為所有--即把原本已持有的但無所有權的東西變成自己所有
當時我只請朋友在車內等我,但我並未同意朋友可以開車甚至把車開走
是侵占或竊盜行為的關鍵在於這樣的情況下,朋友到底算不算已持有這輛車子???
有朋友告訴我說既然我同意讓那位朋友在車內等,即表示我信任他,等於是請他暫時代我看管車子,所以他算當時車子的持有人,這樣不知道對不對?
3 個已更新項目:
謝謝Nice.Alan.tw及姍姍來遲二位!

All Comments

Daph Bay avatar
By Daph Bay
at 2010-11-07T07:55
Dear 版主 挖哩~你這個[朋友]也太稱職了吧!? 內文:「我開車送朋友回家的途中,經過加油站時我下車上厠所,請朋友在車內等一下,結果朋友趁我上厠所期間未經我同意就把我的車開走,還將車子開去賣給報廢車輛回收場拆解」
但就您上述所說的,案情因該並沒有那麼簡單對吧?(如果有其他訊息,建議還是補充說明一下比較好唷!比方為什麼他會將您的車開走變賣…您與對方有無債務上糾紛…等。 Anyway 就單針對您字面上的說明回覆囉!您提出的這個部分,除樓上版主說明「侵占」與「竊盜」的裁決外,我想您因該還是看不太懂吧? 簡單的說,這是「侵占」而非「竊盜」提供公法條,您因該就看得懂了。 刑法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刑法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也就是說:「也就是說您是在「知情」還是「不知情」的狀況下,被奪走自有的動產,用這樣區分,是最淺顯易懂的呢! 但除了這個疑問外…還有另一條罪名,對方也已經觸犯囉! 刑法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您說…「車子開去賣給報廢車輛回收場拆解」的部分…。 綜上所陳,盼能解決您的疑慮。LifeLaw Team
2010-11-07 19:49:08 補充:
上述我回覆的「也就是說:「也就是說您是在「知情」還是「不知情」的狀況下,被奪走自有的動產,用這樣區分,是最淺顯易懂的呢!」
我想可能說的不夠完整,所以讓版主有些混淆,愚見補充。
好比說親子間的侵占、竊盜為「告訴乃論」,因為血親關係,您必然認識對方「親人」。
所以兩條都可以提告。
接下補充
2010-11-07 19:49:28 補充:
朋友之間「侵占」與「竊盜」的差異,告訴人知不知道是「加害人」是誰?
您與友人本為熟識,於案發當時,又僅有他於車內,合理的判斷,是「友人」所為。
所以這兩項您都有權利提出,但是行為且數罪者或數行為且數罪者原則:此部分應視被害人(您)之意思而定,即提出「一部告訴」,其效力不當然及於全部。
至於您指出,計程車之部分。
因計程車並不知道所搭乘之客人是誰,所以他僅能提出「竊盜」之部分。
盼上回覆能滿足您的疑慮。
2010-11-07 19:54:32 補充:
所以我上面的「知情」、「不知情」因該用準認知犯罪事實的人「認識與否」做一個判斷。
2010-11-08 23:06:01 補充:
於網路上,我找到一篇解釋...提供版主參考。
侵占與竊盜兩者,其在構成要件之關係上是不能併存,只能成立其中之一.
竊盜:成立需有持有的破壞及建立新持有...
侵占則不存在持有的破壞...
正所謂:順手牽羊不是偷...是侵占...一般...
如果:偷羊之人是以破壞羊圈的方式...那就是以竊盜罪論之...
2010-11-08 23:14:26 補充:
感謝姍姍的建議
因為侵占與竊盜,此雙法條的定義都是採「意圖」...一個是「竊取」、一個是「持有」所以有點混淆在下的視聽。
但看了上面我在網路上找到的資料後,於竊盜罪之部分第二項,上有說明到「不法利益」之部分。(侵占並沒有)。
So...是否可以區分在「第三人不法之(利益)」部分呢?
2010-11-09 00:50:57 補充:
怎麼感覺...討論到像「申論題」的題型呢?
...請問姍姍...您提的「管領力」是指?
雖然很晚了(明天還上班),但我還坐在這邊思考...
如果支持您的論點...好像...主人告鄰居「侵占」也還是行得通的?
「已持有」與「管領力」,於侵占或竊盜,好像也都存在耶?
2010-11-09 12:24:22 補充:
挖哩,話題已經開始囉?
今天上午公司忙翻天,整個到現在才做在位子上。
以上述的討論來說。
竊盜---從始至終[不法所得],都不曾為自己or第三人的[管領力]。
>從始至終[物品],都沒有曾經為自己所有過。
侵占---案發前,[不法所得]曾為自己or第三人[管領力]內。
>於案發前[物品],曾經為自己保管or使用等(擁有)過。
綜上討論的結果...愚者結合出來的論點是否為這樣?
2010-11-09 12:29:26 補充:
但話說回來!
倘若上述的論點於[法院]上是成立的!
那版主僅能提出[竊盜]而非侵占呢!
愚者的論點為...
請友人於車上,如何證明是有[要求]請對方[保管]呢?
於訴訟程序內,證據之部分,那[保管]一詞,對方如何提及,也是案件的審理貞節之一呢?
2010-11-12 13:30:02 補充:
Dears
隔那麼多天才回來,Sorry。
上述的問題,其實還沒有討論出來呢!
關於侵占與竊盜的區別,倘若單用「管領力」之擁有過?來區分。
待問題上不能完全詮釋呢!
舉例:
某甲於工作職務上須管控一筆A資金,但因為「見財起意」,將A資金之一部分,挪為自用。
那這個判別為?「侵占」or「竊盜」<=我想,因該是「侵占」無庸置疑的。
但是續上所述。
如果某甲因為「有權利管理一筆資金」,在授權的情況下,可以控制這筆資金其中的一筆A資金,因「見財起意」取了A資金,但又私下將這筆資金的其中一部份挪為私用...。
那依上述我們所討論的「管領力」之說?是「侵占」還是「竊盜」?
2010-11-12 13:30:09 補充:
雖然這樣已經脫離了「版主提出的疑慮」(車輛)
但並無偏移「侵占」與「竊盜」罪之區分。
如果要訂立如何「區別」,我覺得因該從「有/無 主物」之分,「被害關係人」、「被告(不法所有人)」之部分來討論。
倘若單以「管領力」之論點來區別,似乎又不足完整詮釋其兩者之區別呢。
再舉個例子:
某甲於行徑間,遺失了一筆A資金,(當時並無發現),正巧某乙經過,因「見財起意」,所以挪為私用,於后某甲發現該資金掉了,於警察局報案並協助找到某乙...
請問...是「侵占」與「竊盜」呢?
2010-11-12 17:26:44 補充:
『只要該物所有權不歸你,你只是暫時有管理權,所有權人交給你管or你有管領該物職權,你占為己有~都屬侵占」
Dear,這樣的話...,似乎會以些盲點發生呢!
借用想像一下場景。
今日某甲將一筆資金挪為私用(區分為A&B好了),A為您管理之部分。AB為總資金。
但是...如您上述的部分,僅為「管領力」來詮釋「AB資金」,可能就不足夠了呢!
好比說,如果乙方(被害人)要提出告訴,往往會用「AB資金」來提出告訴(以偏概全),但某甲僅有「A資金的管理權」又於「B資金(乙方並無授權)」,那在法官裁判時,以「管領力」的論點來說僅適用於「A資金」,「B資金」並不適用不是嗎?
2010-11-12 17:37:42 補充:
其實我的想法是,管領力「我也認同此觀點」,但僅用「管領力」來做「侵占」與「竊盜」之別,似乎又不夠充足在法院裁定之上呢?
民法的:無主物之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但於法律文字解釋上,又如何「判定」【所有】與【無主】取捨呢?
又【無主】與【遺失物】之分別呢?
是否於「管領力」之說以外,似乎【所有人/無主物】與【被害人部分之見解】【被告部分之見解】,也有相當份量性的關係呢?
2011-04-24 07:31:18 補充:
To 英俊淵
Q1:如果單以持有區分?
請您以區分的方式來判別前述的A+B金額部分解釋?
Q2:找檢察官幫你起訴....等。
請檢座來判別,提問大,又何必要來發問呢?請您了解知識+之所以存在的根本,再來提意見呢?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10-11-08T13:13
...................
為什麼稿的那麼複雜...
以持有區分不就很容易了嗎...
而且只要去找檢察官檢察官就會幫你起訴了...如果不適用竊盜他就會跟你說了...不用再這裡討論那麼久...
Joe avatar
By Joe
at 2010-11-11T00:13
竊盜&侵佔最大不同在於 → 對該物(有無管領能力),及是否(已持有)該物
竊盜→原本(未)持有,對該物(無)管領能力
侵佔→原本(已)持有,對該物(有)管領能力
我認為應屬竊盜
因為你的車並無交給朋友看管,朋友趁你不注意,擅將車子開走,又變賣,屬竊盜行為

愚見~~版大參考
2010-11-08 22:29:06 補充:
其實你想告朋友侵占或是竊盜都行得通
看你自己想讓朋友罪輕一點還是重一點
你也可以說~你下車時有請朋友幫忙看管車子
但侵占跟竊盜的區分應不在於你跟犯罪行為人(認識與否)
應該視犯罪行為人與該物的關係
該物是否(已持有)&對該物是否有(管領力)為辨別要件
2010-11-08 23:45:19 補充:
刑法320條第2項~竊佔罪
竊佔罪指乘人不知,擅自佔據他人之不動產,而侵害他人之支配權而言
竊取動產
竊佔不動產
侵占之後~也會產生(不法利益)吧!!
我個人看法~不知道正不正確
2010-11-08 23:51:40 補充:
順手牽羊~屬侵占還是竊盜
要看羊是不是你已持有或是你有管領力
若你是放羊的小孩~就是侵佔
若你是住隔壁鄰居,到養羊人家玩,回家時未經主人同意帶走一隻羊,那就是竊盜
我認為重點在人跟物之關係~不知道同不同意(或許是錯)
2010-11-09 08:47:33 補充:
昨晚已經先跑去睡覺囉!!(嘻嘻)
我認為所謂已持有→所有權人借你或請你暫管之物,所以你現在是持有該物,但物之所有權不歸你
例如:朋友借你照相機,之後你卻不還,為侵占
例如:朋友要出國,請你幫忙看管車子,朋友回國後你卻不還,為侵占
所謂管領力→指該物在不在你管理範圍
例如:公司會計,管理公司金錢,離職後,把公款佔為己有,為侵占
例如:公司司機,開公司車送貨,下班後把車開回家,不還公司,為侵占
※管領力指,所有權人沒有把物借給你,有沒有授權你處理該物,你利用對該物之職務之便,佔為己有不歸還,
2010-11-09 08:57:51 補充:
版大說的也是沒錯
就看你自己如何認定
乘客不一定就是自己熟識朋友
你加油下車去小解
又沒交代朋友幫你(看好車)
他就擅自開走~其實就是偷竊
但你也可以自己幫朋友(解釋)
朋友就可以~成為侵占
就好像你朋友來家裡找你,你出去買飲料請他,他卻趁你不在把桌上零錢拿走,逃逸無蹤,就屬竊盜
換言之,你朋友來家裡找你,你出去買飲料請他,你剛好手上有1萬元,怕帶出去會遺失,於是請朋友幫忙保管,朋友趁你出去就把錢帶走,逃逸無蹤,就屬侵占
2010-11-09 09:10:39 補充:
版大說的對
重點在~~~朋友到底算不算已持有這輛車子???
你同意讓那位朋友在車內等
我不認為可以當然表示~你就是信任他(我認為啦~或許不正確)
有可能你認為當時加油站有人,加上小解時間很短,你疏於防範,而造成他人有機可趁,並不代表你信任他
所以我認為,你若要告朋友竊盜,應該也成立
2010-11-09 17:02:43 補充:
若版大情況為真實遭遇
不管版大告朋友侵占還是竊盜
實務上法官應該會看
當事人民事是否有達成和解
若和解應該刑事就會判易科罰金吧(我自己猜的)
所以(證明有無請對方保管車子)一事
好像就不是那麼重要
反正不是侵占就屬竊盜
乖乖賠償人家損失就對了
侵占&竊盜刑責也不會差太多
感覺上竊盜好像是比侵占嚴重一些
但實務上要判多久
法官自由心證
只是法律一定要給一些功課讓人家討論就是了
2010-11-12 14:04:25 補充:
只要該物所有權不歸你
你只是暫時有管理權
所有權人交給你管
或是
你有管領該物職權
你占為己有~都屬侵占
撿到遺失物也是呢!!
刑法337有規定屬侵占
別人遺失物你撿到
你當然暫時有管領該物權利
但該物所有權不歸你
你應當交給警察
若占為己有
就是侵占
2010-11-12 19:53:03 補充:
ALAN大大
您的舉例
總資金=A+B
只對A資金有管領力
對B沒有
若B款不在甲手上
甲要如何取得B款
不偷要如何取得??
有可能某人交給甲一筆資金
又分成A.B
A款讓甲管理B款不讓甲管理
不讓甲管理B款~何必交給甲呢??
我不懂你的意思呢
有點難懂
2010-11-12 19:55:45 補充:
撿到失物
當然先交警方
若無人認領
成為無主物
應該很容易區分吧~
= =
Necoo avatar
By Necoo
at 2010-11-10T23:42
侵占及竊盜罪名以及占為己有的罪刑在法律上已經要坐牢了也處亦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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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10-11-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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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ec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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