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算侵占還是竊盜??? - 計程車
By Tracy
at 2010-11-07T00:00
at 2010-11-0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開車送朋友回家的途中,經過加油站時我下車上厠所,請朋友在車內等一下,結果朋友趁我上厠所期間未經我同意就把我的車開走,還將車子開去賣給報廢車輛回收場拆解,這樣是要告他竊盜還是侵占才對?
請專業的人士解答,謝謝!
已更新項目:
我和朋友毫無債務糾紛
我那個朋友有吸毒的習慣,應該是他缺錢花用導致
我只請他在車內等我一下,又沒有同意他使用車子,這樣他算車子的持有人嗎?
那如果是計程車載客,司機尿急下車小解,結果車上乘客趁機將車開走,這樣也算侵占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Nice.Alan.tw及姍姍來遲二位的熱烈討論
我知道竊盜及侵占的定意為何
竊盜---易所有為所有--即把原本未持有亦無所有權的東西變成自己所有
侵占---易持有為所有--即把原本已持有的但無所有權的東西變成自己所有
當時我只請朋友在車內等我,但我並未同意朋友可以開車甚至把車開走
是侵占或竊盜行為的關鍵在於這樣的情況下,朋友到底算不算已持有這輛車子???
有朋友告訴我說既然我同意讓那位朋友在車內等,即表示我信任他,等於是請他暫時代我看管車子,所以他算當時車子的持有人,這樣不知道對不對?
3 個已更新項目:
謝謝Nice.Alan.tw及姍姍來遲二位!
請專業的人士解答,謝謝!
已更新項目:
我和朋友毫無債務糾紛
我那個朋友有吸毒的習慣,應該是他缺錢花用導致
我只請他在車內等我一下,又沒有同意他使用車子,這樣他算車子的持有人嗎?
那如果是計程車載客,司機尿急下車小解,結果車上乘客趁機將車開走,這樣也算侵占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Nice.Alan.tw及姍姍來遲二位的熱烈討論
我知道竊盜及侵占的定意為何
竊盜---易所有為所有--即把原本未持有亦無所有權的東西變成自己所有
侵占---易持有為所有--即把原本已持有的但無所有權的東西變成自己所有
當時我只請朋友在車內等我,但我並未同意朋友可以開車甚至把車開走
是侵占或竊盜行為的關鍵在於這樣的情況下,朋友到底算不算已持有這輛車子???
有朋友告訴我說既然我同意讓那位朋友在車內等,即表示我信任他,等於是請他暫時代我看管車子,所以他算當時車子的持有人,這樣不知道對不對?
3 個已更新項目:
謝謝Nice.Alan.tw及姍姍來遲二位!
All Comments
By Daph Bay
at 2010-11-07T07:55
at 2010-11-07T07:55
但就您上述所說的,案情因該並沒有那麼簡單對吧?(如果有其他訊息,建議還是補充說明一下比較好唷!比方為什麼他會將您的車開走變賣…您與對方有無債務上糾紛…等。 Anyway 就單針對您字面上的說明回覆囉!您提出的這個部分,除樓上版主說明「侵占」與「竊盜」的裁決外,我想您因該還是看不太懂吧? 簡單的說,這是「侵占」而非「竊盜」提供公法條,您因該就看得懂了。 刑法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刑法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也就是說:「也就是說您是在「知情」還是「不知情」的狀況下,被奪走自有的動產,用這樣區分,是最淺顯易懂的呢! 但除了這個疑問外…還有另一條罪名,對方也已經觸犯囉! 刑法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您說…「車子開去賣給報廢車輛回收場拆解」的部分…。 綜上所陳,盼能解決您的疑慮。LifeLaw Team
2010-11-07 19:49:08 補充:
上述我回覆的「也就是說:「也就是說您是在「知情」還是「不知情」的狀況下,被奪走自有的動產,用這樣區分,是最淺顯易懂的呢!」
我想可能說的不夠完整,所以讓版主有些混淆,愚見補充。
好比說親子間的侵占、竊盜為「告訴乃論」,因為血親關係,您必然認識對方「親人」。
所以兩條都可以提告。
接下補充
2010-11-07 19:49:28 補充:
朋友之間「侵占」與「竊盜」的差異,告訴人知不知道是「加害人」是誰?
您與友人本為熟識,於案發當時,又僅有他於車內,合理的判斷,是「友人」所為。
所以這兩項您都有權利提出,但是行為且數罪者或數行為且數罪者原則:此部分應視被害人(您)之意思而定,即提出「一部告訴」,其效力不當然及於全部。
至於您指出,計程車之部分。
因計程車並不知道所搭乘之客人是誰,所以他僅能提出「竊盜」之部分。
盼上回覆能滿足您的疑慮。
2010-11-07 19:54:32 補充:
所以我上面的「知情」、「不知情」因該用準認知犯罪事實的人「認識與否」做一個判斷。
2010-11-08 23:06:01 補充:
於網路上,我找到一篇解釋...提供版主參考。
侵占與竊盜兩者,其在構成要件之關係上是不能併存,只能成立其中之一.
竊盜:成立需有持有的破壞及建立新持有...
侵占則不存在持有的破壞...
正所謂:順手牽羊不是偷...是侵占...一般...
如果:偷羊之人是以破壞羊圈的方式...那就是以竊盜罪論之...
2010-11-08 23:14:26 補充:
感謝姍姍的建議
因為侵占與竊盜,此雙法條的定義都是採「意圖」...一個是「竊取」、一個是「持有」所以有點混淆在下的視聽。
但看了上面我在網路上找到的資料後,於竊盜罪之部分第二項,上有說明到「不法利益」之部分。(侵占並沒有)。
So...是否可以區分在「第三人不法之(利益)」部分呢?
2010-11-09 00:50:57 補充:
怎麼感覺...討論到像「申論題」的題型呢?
...請問姍姍...您提的「管領力」是指?
雖然很晚了(明天還上班),但我還坐在這邊思考...
如果支持您的論點...好像...主人告鄰居「侵占」也還是行得通的?
「已持有」與「管領力」,於侵占或竊盜,好像也都存在耶?
2010-11-09 12:24:22 補充:
挖哩,話題已經開始囉?
今天上午公司忙翻天,整個到現在才做在位子上。
以上述的討論來說。
竊盜---從始至終[不法所得],都不曾為自己or第三人的[管領力]。
>從始至終[物品],都沒有曾經為自己所有過。
侵占---案發前,[不法所得]曾為自己or第三人[管領力]內。
>於案發前[物品],曾經為自己保管or使用等(擁有)過。
綜上討論的結果...愚者結合出來的論點是否為這樣?
2010-11-09 12:29:26 補充:
但話說回來!
倘若上述的論點於[法院]上是成立的!
那版主僅能提出[竊盜]而非侵占呢!
愚者的論點為...
請友人於車上,如何證明是有[要求]請對方[保管]呢?
於訴訟程序內,證據之部分,那[保管]一詞,對方如何提及,也是案件的審理貞節之一呢?
2010-11-12 13:30:02 補充:
Dears
隔那麼多天才回來,Sorry。
上述的問題,其實還沒有討論出來呢!
關於侵占與竊盜的區別,倘若單用「管領力」之擁有過?來區分。
待問題上不能完全詮釋呢!
舉例:
某甲於工作職務上須管控一筆A資金,但因為「見財起意」,將A資金之一部分,挪為自用。
那這個判別為?「侵占」or「竊盜」<=我想,因該是「侵占」無庸置疑的。
但是續上所述。
如果某甲因為「有權利管理一筆資金」,在授權的情況下,可以控制這筆資金其中的一筆A資金,因「見財起意」取了A資金,但又私下將這筆資金的其中一部份挪為私用...。
那依上述我們所討論的「管領力」之說?是「侵占」還是「竊盜」?
2010-11-12 13:30:09 補充:
雖然這樣已經脫離了「版主提出的疑慮」(車輛)
但並無偏移「侵占」與「竊盜」罪之區分。
如果要訂立如何「區別」,我覺得因該從「有/無 主物」之分,「被害關係人」、「被告(不法所有人)」之部分來討論。
倘若單以「管領力」之論點來區別,似乎又不足完整詮釋其兩者之區別呢。
再舉個例子:
某甲於行徑間,遺失了一筆A資金,(當時並無發現),正巧某乙經過,因「見財起意」,所以挪為私用,於后某甲發現該資金掉了,於警察局報案並協助找到某乙...
請問...是「侵占」與「竊盜」呢?
2010-11-12 17:26:44 補充:
『只要該物所有權不歸你,你只是暫時有管理權,所有權人交給你管or你有管領該物職權,你占為己有~都屬侵占」
Dear,這樣的話...,似乎會以些盲點發生呢!
借用想像一下場景。
今日某甲將一筆資金挪為私用(區分為A&B好了),A為您管理之部分。AB為總資金。
但是...如您上述的部分,僅為「管領力」來詮釋「AB資金」,可能就不足夠了呢!
好比說,如果乙方(被害人)要提出告訴,往往會用「AB資金」來提出告訴(以偏概全),但某甲僅有「A資金的管理權」又於「B資金(乙方並無授權)」,那在法官裁判時,以「管領力」的論點來說僅適用於「A資金」,「B資金」並不適用不是嗎?
2010-11-12 17:37:42 補充:
其實我的想法是,管領力「我也認同此觀點」,但僅用「管領力」來做「侵占」與「竊盜」之別,似乎又不夠充足在法院裁定之上呢?
民法的:無主物之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但於法律文字解釋上,又如何「判定」【所有】與【無主】取捨呢?
又【無主】與【遺失物】之分別呢?
是否於「管領力」之說以外,似乎【所有人/無主物】與【被害人部分之見解】【被告部分之見解】,也有相當份量性的關係呢?
2011-04-24 07:31:18 補充:
To 英俊淵
Q1:如果單以持有區分?
請您以區分的方式來判別前述的A+B金額部分解釋?
Q2:找檢察官幫你起訴....等。
請檢座來判別,提問大,又何必要來發問呢?請您了解知識+之所以存在的根本,再來提意見呢?
By Wallis
at 2010-11-08T13:13
at 2010-11-08T13:13
為什麼稿的那麼複雜...
以持有區分不就很容易了嗎...
而且只要去找檢察官檢察官就會幫你起訴了...如果不適用竊盜他就會跟你說了...不用再這裡討論那麼久...
By Joe
at 2010-11-11T00:13
at 2010-11-11T00:13
竊盜→原本(未)持有,對該物(無)管領能力
侵佔→原本(已)持有,對該物(有)管領能力
我認為應屬竊盜
因為你的車並無交給朋友看管,朋友趁你不注意,擅將車子開走,又變賣,屬竊盜行為
愚見~~版大參考
2010-11-08 22:29:06 補充:
其實你想告朋友侵占或是竊盜都行得通
看你自己想讓朋友罪輕一點還是重一點
你也可以說~你下車時有請朋友幫忙看管車子
但侵占跟竊盜的區分應不在於你跟犯罪行為人(認識與否)
應該視犯罪行為人與該物的關係
該物是否(已持有)&對該物是否有(管領力)為辨別要件
2010-11-08 23:45:19 補充:
刑法320條第2項~竊佔罪
竊佔罪指乘人不知,擅自佔據他人之不動產,而侵害他人之支配權而言
竊取動產
竊佔不動產
侵占之後~也會產生(不法利益)吧!!
我個人看法~不知道正不正確
2010-11-08 23:51:40 補充:
順手牽羊~屬侵占還是竊盜
要看羊是不是你已持有或是你有管領力
若你是放羊的小孩~就是侵佔
若你是住隔壁鄰居,到養羊人家玩,回家時未經主人同意帶走一隻羊,那就是竊盜
我認為重點在人跟物之關係~不知道同不同意(或許是錯)
2010-11-09 08:47:33 補充:
昨晚已經先跑去睡覺囉!!(嘻嘻)
我認為所謂已持有→所有權人借你或請你暫管之物,所以你現在是持有該物,但物之所有權不歸你
例如:朋友借你照相機,之後你卻不還,為侵占
例如:朋友要出國,請你幫忙看管車子,朋友回國後你卻不還,為侵占
所謂管領力→指該物在不在你管理範圍
例如:公司會計,管理公司金錢,離職後,把公款佔為己有,為侵占
例如:公司司機,開公司車送貨,下班後把車開回家,不還公司,為侵占
※管領力指,所有權人沒有把物借給你,有沒有授權你處理該物,你利用對該物之職務之便,佔為己有不歸還,
2010-11-09 08:57:51 補充:
版大說的也是沒錯
就看你自己如何認定
乘客不一定就是自己熟識朋友
你加油下車去小解
又沒交代朋友幫你(看好車)
他就擅自開走~其實就是偷竊
但你也可以自己幫朋友(解釋)
朋友就可以~成為侵占
就好像你朋友來家裡找你,你出去買飲料請他,他卻趁你不在把桌上零錢拿走,逃逸無蹤,就屬竊盜
換言之,你朋友來家裡找你,你出去買飲料請他,你剛好手上有1萬元,怕帶出去會遺失,於是請朋友幫忙保管,朋友趁你出去就把錢帶走,逃逸無蹤,就屬侵占
2010-11-09 09:10:39 補充:
版大說的對
重點在~~~朋友到底算不算已持有這輛車子???
你同意讓那位朋友在車內等
我不認為可以當然表示~你就是信任他(我認為啦~或許不正確)
有可能你認為當時加油站有人,加上小解時間很短,你疏於防範,而造成他人有機可趁,並不代表你信任他
所以我認為,你若要告朋友竊盜,應該也成立
2010-11-09 17:02:43 補充:
若版大情況為真實遭遇
不管版大告朋友侵占還是竊盜
實務上法官應該會看
當事人民事是否有達成和解
若和解應該刑事就會判易科罰金吧(我自己猜的)
所以(證明有無請對方保管車子)一事
好像就不是那麼重要
反正不是侵占就屬竊盜
乖乖賠償人家損失就對了
侵占&竊盜刑責也不會差太多
感覺上竊盜好像是比侵占嚴重一些
但實務上要判多久
法官自由心證
只是法律一定要給一些功課讓人家討論就是了
2010-11-12 14:04:25 補充:
只要該物所有權不歸你
你只是暫時有管理權
所有權人交給你管
或是
你有管領該物職權
你占為己有~都屬侵占
撿到遺失物也是呢!!
刑法337有規定屬侵占
別人遺失物你撿到
你當然暫時有管領該物權利
但該物所有權不歸你
你應當交給警察
若占為己有
就是侵占
2010-11-12 19:53:03 補充:
ALAN大大
您的舉例
總資金=A+B
只對A資金有管領力
對B沒有
若B款不在甲手上
甲要如何取得B款
不偷要如何取得??
有可能某人交給甲一筆資金
又分成A.B
A款讓甲管理B款不讓甲管理
不讓甲管理B款~何必交給甲呢??
我不懂你的意思呢
有點難懂
2010-11-12 19:55:45 補充:
撿到失物
當然先交警方
若無人認領
成為無主物
應該很容易區分吧~
= =
By Necoo
at 2010-11-10T23:42
at 2010-11-10T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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