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的前輩大家好,小妹任職於某數字電子媒體,前陣子敝公司的工會和新東家吵得
風風火火,現在要過年了,又遇到新的狀況。事情是這樣的,依照勞基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此同仁除夕到初四上班,
應該可以選擇是要補休,或是雙倍薪資;然而,敝公司人資指出,因為媒體業是輪班制,
平常和過年的處理方式都一樣,如果除夕到初三要上班,只能選擇其他時間休假,也沒有
雙倍薪資。
想請問大家,這樣的回應合理嗎?如果不合理,我又能採取什麼辦法自救?
剛出社會不久,再麻煩前輩解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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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風火火,現在要過年了,又遇到新的狀況。事情是這樣的,依照勞基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此同仁除夕到初四上班,
應該可以選擇是要補休,或是雙倍薪資;然而,敝公司人資指出,因為媒體業是輪班制,
平常和過年的處理方式都一樣,如果除夕到初三要上班,只能選擇其他時間休假,也沒有
雙倍薪資。
想請問大家,這樣的回應合理嗎?如果不合理,我又能採取什麼辦法自救?
剛出社會不久,再麻煩前輩解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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