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後離職 - 工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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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ucy
at 2015-01-3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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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
因為我跟老闆說我做到二月底
我們公司過年從2月14日放到2月25日
所以我26之後就不會再進公司
可是老闆叫我做到13號的時候就離職
並且要扣掉我一個月薪水的一萬塊
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
已更新項目:
我在這間公司已經一年了
但是前半年都只是工讀生
Tags: 工讀

All Comments

Puput avatar
By Puput
at 2015-01-31T07:27
老闆叫我做到13號的時候就離職並且要扣掉我一個月薪水的一萬塊
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
基本上只要您不同意 老闆就是違法!但如果同意了 表示雙方合意解除契約 老闆就賺到了!!!
但是由上述 " 我26之後就不會再進公司" 這是有問題的 這樣變成版主您無故曠斑
沒有做到二月底 怎麼要求老闆給您月薪呢?
依據勞基法第9條規定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所以您工讀半年後 之後的後半年 都是不定期契約(就是算月薪 除非勞動契約另有規定)
勞基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15條規定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所以您必須於十日前預告 故您也沒違法!
至於 "扣掉我一個月薪水的一萬塊"有無違法?
這要細算 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
過年只放4天(除夕到初三) 當然這是最低日數! 版主公司放那麼多天 老闆就有權扣掉您多放天數的錢 2/14~2/25 總共12天 扣掉應放的4天 剩8天 這8天只有底薪 沒有其他津貼獎金 其他天數就有底薪加獎金 若貴公司沒分底薪跟獎金
那就算天數了!
最後 還是提醒版主 過年後26日仍然要上班 不然雇主沒有給您月薪 他是合法的! 他也可以不給年終! 因為您沒作滿!!!
所以台灣的離職高峰期是 過年後 因為坐滿 就比較沒爭議!
但老闆要您提前離職 他是違法的!
因為依據勞基法第11條規定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及第12條規定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所以您沒犯錯 公司又沒倒 他不能叫您提前走!
Callum avatar
By Callum
at 2015-01-31T04:51
勞動基準法:
第一條: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依據民法,契約未到期前,一方欲解除契約,他方得要求侵權損害賠償
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之「提前預告」規定及第十六條之「預告期間」規定,即在規範勞工欲解除契約時,必須遵守的規範,讓雇主有時間規劃人力調整,使雇主受到之傷害降低,免除勞工在民法上規範之違約法律責任
勞工提出預告離職,雇主必須調整人力,指派人員辦理交接,核定勞工實際離職ㄖ期,此為雇主之義務與權利
核定勞工實際離職ㄖ期,可以是勞工提出預告之當ㄖ,立即核准勞工離職;也可以是勞工預定離職之ㄖ,核准勞工離職;亦可以是自勞工提出預告之ㄖ起,至勞工預定離職之ㄖ止之期間內任何一ㄖ,核定勞工離職
由雇主依人力調整需要與營運需求,決定勞工實際離職ㄖ期,只要雇主不是在勞工預定離職ㄖ期之後才讓勞工離職,都屬雇主合法權利範圍
勞工依約定付出勞務,雇主依約定給付薪資,當月勞工未能全月付出勞務,雇主當然只須依勞工當月實際付出勞務ㄖ數,給付當月薪資
Caitlin avatar
By Caitlin
at 2015-02-02T18:53
並且要扣掉我一個月薪水的一萬塊
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
<<<那換個角度來想 你2月份 總共只上班10天 就想要領一個月的薪水
你自己認為合理嗎
或許沒有違法 但是社會觀感很不好
你為什麼要安排2月底離職? 你為什麼不乾脆做到1月底就好?
因為你想貪這10多天的年假麻 你想佔老闆便宜麻
那當老闆的是呆子是白痴嗎 他為什麼要花1個月的薪水在你身上?
Rae avatar
By Rae
at 2015-02-04T20:20
請問你為老闆工作多久?有一年以上嗎?有的話,老闆逼你只做到13號,這樣是有違反勞基法。
2015-02-03 09:43:44 補充:
我考慮一蕃,王哥的解說應是比較可信賴的,既然已跟老闆說做到二月底,老闆有權利令你只做到13號,扣掉一個月薪水的一萬塊,是因你2月只做13天,也是合理的。你最好改口說尚未決定,慢一、二個月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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