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土地法34-1第四項的損賠是什麼?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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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共有人優先承買權分成民法426-2條的物權效力跟土地法34-1條第四項的債權效力兩種

違反426-2的效果是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違反土地法34-1的效果是共有人如有損害得請求損賠

但是怎麼想都不知道違反優先承買權會造成他共有人什麼損失呢?

如果違反了優先承買的規定不會造成他共有人損失,優先承買權也沒有什麼效力,這樣的
優先承買權有什麼用呢?

例如說今天我和他人共有一筆土地,我和某甲簽訂一個買賣契約出賣我的應有部份,共有
人跳出來說他要優先承買,但我完全不鳥他,繼續完成移轉登記,共有人怎麼吵都沒用,
沒有損失也沒有損賠可以主張

這樣的權利是不是有跟沒有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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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ily avatarLily2015-11-26
所失利益的損害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5-11-28
就債務不履行之損害呀
Eden avatarEden2015-12-01
之前的案子,有研究過,有法院用如果當初買,現在可得利
益下去算,具體內容忘了...
David avatarDavid2015-12-04
想像成一物二賣就好
Jacky avatarJacky2015-12-06
債權是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物權是可以請求塗銷登記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5-12-09
提醒,如果未通知行使,可以以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用侵權行
為求償。
Leila avatarLeila2015-12-14
具體內容就是回復原狀,沒有損賠。(偷笑
Queena avatarQueena2015-12-18
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需附舉證責任。
Jacky avatarJacky2015-12-18
謝謝這麼優質的提問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5-12-20
賣出當時,與提起訴訟時的市價價差。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5-12-22
推p大...吸收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