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簽定期契約與相關特休問題 - 離職

Table of Contents


前因:

我於108年4月16日時就職,當時有簽訂定期契約(一年),但在109年3月時,

公司以人力過剩為由通知我合約到期不續約,做到109年4月15日就離職,

且因為是簽約工所以沒有資遣費等等正職員工有的權益

但後續致電勞工局確認我的工作內容不可簽訂定期契約(非臨時或短期工作),

故一年前簽的約應該是無效,我可視為正職員工,目前已初步向公司表明追討資遣費


問題:

公司要求我於剛好滿一年時離職(資遣),就是109年4月15日,這樣滿一年有特休7日嗎?

(公司特休規定依勞基法)

還是要109年4月16日離職,才會有7日特休假呢?

因自己閱讀法條可能解釋有誤,還請鄉民幫解惑,謝謝!


--

All Comments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20-05-01
4/16報到,做完4/15就滿一年,如果是正職員工,就該給3(半
年)+7,4/16離職,就只能換錢
Olga avatarOlga2020-05-03
4/15後有繼續工作才有滿一年再給七天特休
Jack avatarJack2020-05-05
3(HALF)-7(1y)-10(2ys)-14(3y-4y)-15(5y+)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20-05-10
有,因為公司是非法資遣,以狀態來說你還是公司員工。
Rebecca avatarRebecca2020-05-12
如果上法院你不但可以主張公司須付你遣散費外,還可以主張
你失業這段時間的薪水。
George avatarGeorge2020-05-13
了解,謝謝樓上們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