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強 資產重估減損例子 更正 - 會計
By Frederica
at 2013-02-27T11:55
at 2013-02-27T11:5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Tactician (飢來吃飯,睏來即眠。)》之銘言:
: W大您好
: 這部份的看法,我跟R大一樣
: 迴轉的重估增值沒有限額
: 鄭丁旺老師中會11版上冊第423頁
: 對這個主題的解釋如下
: ---
: 如該機器原採用重估價模式,當初認列減損損失時沒有沖銷任何重估增值
: 現在認列迴轉利益時,其帳面金額不得超過若沒有減損而按原來方法計提折舊應有帳面
: 金額$500,000,故只能認列迴轉利益$150,000,其餘$20,000屬於重估增值,應認列其他
: 綜合損益,分錄如下:
: 借:累計減損損失-機器設備 170,000
: 貸: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150,000
: 貸:其他綜合損益-資產重估增值 20,000
這一段敘述,10版和11版只差在10版文字用「重估價盈餘」,11版用「重估增值」,
其餘則完全相同,不過當初對於這段我就覺得很奇怪了,
認列減損損失時沒有沖銷任何重估增值,認列迴轉利益時,
將超過沒有認列減損應有帳面金額部分,認列其他綜合損益-資產重估增值,
那不就變成是以「可回收金額」來衡量資產的價值了?
這與重估價以「公允價值」來衡量資產價值,
將重估價日的資產帳面金額調整為當日的公允價值,似有不合之處
如果說迴轉的重估增值沒有限額的話,假設可回收金額$4,100,000(為使用價值),
當日公允價值實際上只有3,900,000,如果將超過成本模式金額,
全數認列為重估增值,不就變成是超過當日公允價值的金額,
也能認列其他綜合損益-資產重估增值?
這樣似乎與資產重估價以「公允價值」衡量相矛盾了
: ---
: 我的看法是,在減損的時候,帳上若有重估增值,會先沖掉重估增值
: 重估增值不足時,再認列減損損失
: 依課本的說法,「認列減損損失時沒有沖銷任何重估增值」
: 代表一開始帳上就沒有重估增值,否則就會先沖重估增值再認列減損
: 而在後來回升時,超過原來應有帳面價值的20,000可以認列重估增值
: 所以我覺得重估增值應該沒有上限
: 因為原來的重估增值=0
: 如果重估增值有上限,後來20,000重估增值應該無法認列
: 手邊沒有其他老師的課本
: 如果板友手上有林老師、張老師、徐老師等人的課本
: 可否幫忙看一下這部份的作法
: 其他老師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林老師7版上冊這部分的作法比較單純,
一開始認列減損損失時,帳上有的未實現資產重估增值都沖銷,
沒有像鄭老師11版,已經折舊實現的部分不沖銷
認列減損迴轉時,迴轉上限不得超過未認列減損應有之帳面金額,
在原認列減損損失範圍內,認列減損迴轉利益,
超過部分轉回未實現資產重估增值,而因為有迴轉上限的限制,
所以轉回的未實現資產重估增值,不會出現超過原沖銷金額的情形
就這部分,兩位老師的作法差異還蠻大的,
我自己的想法是,鄭老師已隨折舊實現的重估增值,
就算未配合折舊分期轉入保留盈餘,亦不能沖銷,這部分很合理,
不過這未沖銷的部分,是當期就要轉入保留盈餘,還是資產除列時?
可是迴轉的部分,沒有限額的話,似乎就不合理了,
可回收金額是使用價值與淨公允價值孰高,終究不會是公允價值,
為何能以可回收金額為基礎,認列超過當初重估價時認列的重估增值呢?
--
: W大您好
: 這部份的看法,我跟R大一樣
: 迴轉的重估增值沒有限額
: 鄭丁旺老師中會11版上冊第423頁
: 對這個主題的解釋如下
: ---
: 如該機器原採用重估價模式,當初認列減損損失時沒有沖銷任何重估增值
: 現在認列迴轉利益時,其帳面金額不得超過若沒有減損而按原來方法計提折舊應有帳面
: 金額$500,000,故只能認列迴轉利益$150,000,其餘$20,000屬於重估增值,應認列其他
: 綜合損益,分錄如下:
: 借:累計減損損失-機器設備 170,000
: 貸: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150,000
: 貸:其他綜合損益-資產重估增值 20,000
這一段敘述,10版和11版只差在10版文字用「重估價盈餘」,11版用「重估增值」,
其餘則完全相同,不過當初對於這段我就覺得很奇怪了,
認列減損損失時沒有沖銷任何重估增值,認列迴轉利益時,
將超過沒有認列減損應有帳面金額部分,認列其他綜合損益-資產重估增值,
那不就變成是以「可回收金額」來衡量資產的價值了?
這與重估價以「公允價值」來衡量資產價值,
將重估價日的資產帳面金額調整為當日的公允價值,似有不合之處
如果說迴轉的重估增值沒有限額的話,假設可回收金額$4,100,000(為使用價值),
當日公允價值實際上只有3,900,000,如果將超過成本模式金額,
全數認列為重估增值,不就變成是超過當日公允價值的金額,
也能認列其他綜合損益-資產重估增值?
這樣似乎與資產重估價以「公允價值」衡量相矛盾了
: ---
: 我的看法是,在減損的時候,帳上若有重估增值,會先沖掉重估增值
: 重估增值不足時,再認列減損損失
: 依課本的說法,「認列減損損失時沒有沖銷任何重估增值」
: 代表一開始帳上就沒有重估增值,否則就會先沖重估增值再認列減損
: 而在後來回升時,超過原來應有帳面價值的20,000可以認列重估增值
: 所以我覺得重估增值應該沒有上限
: 因為原來的重估增值=0
: 如果重估增值有上限,後來20,000重估增值應該無法認列
: 手邊沒有其他老師的課本
: 如果板友手上有林老師、張老師、徐老師等人的課本
: 可否幫忙看一下這部份的作法
: 其他老師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林老師7版上冊這部分的作法比較單純,
一開始認列減損損失時,帳上有的未實現資產重估增值都沖銷,
沒有像鄭老師11版,已經折舊實現的部分不沖銷
認列減損迴轉時,迴轉上限不得超過未認列減損應有之帳面金額,
在原認列減損損失範圍內,認列減損迴轉利益,
超過部分轉回未實現資產重估增值,而因為有迴轉上限的限制,
所以轉回的未實現資產重估增值,不會出現超過原沖銷金額的情形
就這部分,兩位老師的作法差異還蠻大的,
我自己的想法是,鄭老師已隨折舊實現的重估增值,
就算未配合折舊分期轉入保留盈餘,亦不能沖銷,這部分很合理,
不過這未沖銷的部分,是當期就要轉入保留盈餘,還是資產除列時?
可是迴轉的部分,沒有限額的話,似乎就不合理了,
可回收金額是使用價值與淨公允價值孰高,終究不會是公允價值,
為何能以可回收金額為基礎,認列超過當初重估價時認列的重估增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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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is
at 2013-03-04T08:12
at 2013-03-04T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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