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77號【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 - 考試
By Doris
at 2019-06-01T13:44
at 2019-06-01T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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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解釋聽到的實務大多贊同刑度的部份
但是對大法官將肇事限於故意過失很有意見
認為肇事 本來就是一個中性名詞 因為不限故意過失
我個人認為基於立法目的
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
肇事應該限於故意過失才對
而且這條就交通安全部份
立法是抽象危險犯 我也認為很有問題
我想舉一個常見的例子
在某個鄉下地方
一位阿桑在紅燈起步時 突然被後面的8+9機車撞上
兩人都倒地受傷
阿桑爬起來後覺得很倒楣
但又覺得不想為了一點破皮上法院
看8+9也爬起來 在路人幫助下機車牽到路旁
好像沒怎樣 問了8+9 他也沒說什麼
阿桑想到孫子要放學了要趕快去接他
然後就騎車走了
過了一個月後 阿桑被警察移送肇事逃逸...
阿桑覺得很冤枉 是他撞我的 我不跟他計較
他也沒告我
為何國家要處罰我
後來鑑定出來 阿桑無肇事因素
但按照過去實務見解 依然被起訴判刑
回來看一下立法目的
對一個無過失發生車禍的人
真的有”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
的義務嗎?
大家都學過客觀罪責理論
其中有談到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
一個人不應該去為了別人的故意過失行為負責
別人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行為人原則沒有去
消滅的義務
如果車禍是無過失 就代表車禍發生的死傷風險
根本不是行為人創造的 為何他有去消滅風險
救助對方的義務?
在評價上無過失行為人其實和路過的行人沒兩樣
路人無救助 無過失行為人應該也無救助義務
再來立法目的的
維護交通安全
應該指的是處理車禍現場 避免二次車禍
再來很多逃逸的人
就算有過失 都是覺得現場已經處理差不多
或者根本沒什麼 像只是小擦撞
已經看到對方機車牽起來放旁邊才跑掉
根本不會發生二次車禍
這時竟然也成立肇逃
有維護一個不會發生二次車禍”交通安全”的義務
很不合理
最後102決議認為 肇事不含故意
根本就是錯誤結論
故意撞人然後離開
竟然比過失撞人然後離開罰的還輕
以後發生車禍然後跑掉
就說是故意撞的就好 反而肇逃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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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對大法官將肇事限於故意過失很有意見
認為肇事 本來就是一個中性名詞 因為不限故意過失
我個人認為基於立法目的
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
肇事應該限於故意過失才對
而且這條就交通安全部份
立法是抽象危險犯 我也認為很有問題
我想舉一個常見的例子
在某個鄉下地方
一位阿桑在紅燈起步時 突然被後面的8+9機車撞上
兩人都倒地受傷
阿桑爬起來後覺得很倒楣
但又覺得不想為了一點破皮上法院
看8+9也爬起來 在路人幫助下機車牽到路旁
好像沒怎樣 問了8+9 他也沒說什麼
阿桑想到孫子要放學了要趕快去接他
然後就騎車走了
過了一個月後 阿桑被警察移送肇事逃逸...
阿桑覺得很冤枉 是他撞我的 我不跟他計較
他也沒告我
為何國家要處罰我
後來鑑定出來 阿桑無肇事因素
但按照過去實務見解 依然被起訴判刑
回來看一下立法目的
對一個無過失發生車禍的人
真的有”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
的義務嗎?
大家都學過客觀罪責理論
其中有談到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
一個人不應該去為了別人的故意過失行為負責
別人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行為人原則沒有去
消滅的義務
如果車禍是無過失 就代表車禍發生的死傷風險
根本不是行為人創造的 為何他有去消滅風險
救助對方的義務?
在評價上無過失行為人其實和路過的行人沒兩樣
路人無救助 無過失行為人應該也無救助義務
再來立法目的的
維護交通安全
應該指的是處理車禍現場 避免二次車禍
再來很多逃逸的人
就算有過失 都是覺得現場已經處理差不多
或者根本沒什麼 像只是小擦撞
已經看到對方機車牽起來放旁邊才跑掉
根本不會發生二次車禍
這時竟然也成立肇逃
有維護一個不會發生二次車禍”交通安全”的義務
很不合理
最後102決議認為 肇事不含故意
根本就是錯誤結論
故意撞人然後離開
竟然比過失撞人然後離開罰的還輕
以後發生車禍然後跑掉
就說是故意撞的就好 反而肇逃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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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la
at 2019-06-01T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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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9-06-02T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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