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民法98年受領遲延之損害賠償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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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如下:
一、甲工作忙碌,乃授權其十九歲之子乙,代理他向丙購車一部。試問:(25 分) 甲
丙間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若丙將車輛及有關證件交予乙,約定應由買受人向監理機
關辦理登記,因買受人 逾期未辦理該登記手續,稅捐機關仍以出賣人丙為納稅名義人,
仍向丙徵收相關 稅捐,出賣人丙於繳納後,能否向買受人請求返還上開稅捐費用?

疑問:
第一小題甲丙的買賣契約有效沒有問題
但第二小題,部分網路擬答是認為甲為給付遲延,部分是寫受領遲延,
我個人認為是甲是受領遲延,
因為在這題當中債務人是丙,債權人是甲,
給付遲延應該是指債務人丙逾期未交付車子吧,
所以本題中是甲沒有去做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該是受領遲延對嗎?
如果是受領遲延,民法第234條規定債權人應負延遲責任,
但對於出賣人丙能不能請求買受人甲返還稅捐費用,似乎不能適用第240條規定欸,
因為第240條規定只有針對提出(提存物)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能提出請求,
所以出賣人甲是否就不能請求返還費用了呢??

麻煩各位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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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ris avatarIris2016-07-25
題目已經給方向了,既然約定由買受人辦理登記,表示登記
債務由甲負擔,甲逾期未登記就是給付遲延。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6-07-28
我的解題書好像是寫丙能對甲主張免負擔稅捐的不當得利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6-08-02
不是喔 車是動產 交付時就已移轉所有權 向監理機構登記只
是行政上的登記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6-08-03
那個...
我想你沒注意到這題是買賣汽車,動產所有權移轉於意思表
示合致並交付時生效,所以當乙受領該車時,甲就取得汽車
所有權了(這裡另有債務履行為禁止雙方代理例外事由的小
爭點)。
既然甲已經取得汽車所有權,表示已盡其受領義務,那麼登
記義務又是啥呢?登記義務乃稅捐機關為確定牌照稅納稅義
務人所課與者,我覺得比較像是為確保買賣關係明確的從給
付義務,而依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危險原則上自交付
時起由買受人負擔,既然甲藉由乙占有該車,本於利益與危
險同時存在的精神,甲丙約定登記義務由甲負擔也很合理,
現在甲未盡登記義務,致使稅捐機關仍以丙為納稅義務人,
所課徵的稅捐就是因甲從給付義務遲延所生的損害。
另外,我不知道稅法上對於納稅義務人是採形式認定標準還
是實質認定標準,上面是以形式認定標準的解法,如果是實
質認定標準,那2樓說的不當得利也是一個方向。
Ethan avatarEthan2016-08-03
嗯,我覺得登記義務的債權人是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