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資爭議)請領就業保險給付
今天朋友收到一封關於勞資爭議的公文
裡面寫著:依照就業保險法第XX條規定,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
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
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15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
。屈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請問勞保局會在(有爭議的狀況下)先給請領失業給付,然後等爭議結束之後,若不符合
規定,再要回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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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朋友收到一封關於勞資爭議的公文
裡面寫著:依照就業保險法第XX條規定,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
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
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15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
。屈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請問勞保局會在(有爭議的狀況下)先給請領失業給付,然後等爭議結束之後,若不符合
規定,再要回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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