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上遇到讓我不知該怎麼說的處境 - 離職
By Freda
at 2012-12-12T11:56
at 2012-12-12T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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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l6099 (我是型男)》之銘言:
: 十一月底的時候,主管以口頭方式告知做到今年結束
: 上禮拜簽了一張收到公司正式預告的非自願離職自白書,開得條例是不適任
: 今天收到離職單和資遣費收據
: 目前我會擔心的是:
: (1)我看公司的程序書,公司的離職單是不管退休,資遣或自願離職都適用
: 讓我感到疑惑的是,似乎只有"離職區分"的部分可以寫離職原因
: 但之前做過功課,資遣是甚麼都不需要簽的
: 若真的非簽不可的話,該怎麼自保才不會有爭議?
: (2)資遣費收據,人事因為考量到我住中部,所以要求我先簽署,上面的金額
: 沒寫,金額跟這個月的薪水一起結算。我只是想知道先簽的話,會不會造成
: 公司到時候不付資遣費的爭議呢?因為我看上面也沒寫說簽的話就等於放棄
: 請求權之類的話。
: 其實走到這一步,大概沒有甚麼商量餘地,只是希望能跟公司好聚好散。
: ※ 引述《hl6099 (我是型男)》之銘言:
: : 繼昨天被高層面談後
: : 今天下午又被抓去會議室面談
: : 將近兩個小時的談話,重點就是我不適合這部門
: : 從頭到尾,我都沒有想要主動離職的念頭,只有婉轉表達一切交由公司和主管決定
: : 直屬主管最後只說會向人事諮詢
: : 雖然口頭上是說看有沒有調度其他單位的機會
: : 但是照這樣看來,恐怕結果是凶多吉少
: : 好不容易在這公司待滿一年了,卻在接近領年終的時間點發生這種事
: : 我也無語了......
: : 是說也真是湊巧,過去公司跟我相同職級的,往往都沒辦法待太久
: : 離開之後所做的工作福利都高於我現在的待遇
1. 首先第一個問題,如果是公司資遣 那就是由資方來填寫事由 依照勞基法規定的第
11條來填寫, 其中有五項事由 前四項大致上都是填寫資方經營不善的問題
第五項<----才是不適任的問題,不過你都做一陣子了這些時間也讓你過試用期,應該
沒有不適任的問題,這方面你最好自己"努力爭取",是資方經營不善或招募不實的問題
造成你沒有發揮的空間
2.最好不要管資方怎麼說,反正是經營不善就寫經營不善,沒必要把不適扛在自己身上
是資方的責任就寫資方,你希望你自己跟著一起幫她或他"偽造文書"嗎??
3.有沒有辦妥離職手續跟薪資發放(含資遣費),這是兩碼子的事,勞基法第二條工資發放
的部分寫得很清楚,只要到薪資發放日,就是要發工資跟資遣費
還有記得要看清楚 是填寫"非志願離職單" 不是志願離職單(就是一般的公司致是離職單)
要看清楚,而且如果不是你本人自願走的就是"非志願離職單",如果資方不給,死都不肯給
直接去勞工局填單子,這是你的權利,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4.如果資方以必須走完離職留程序才給薪,那就是欠薪,直接觸犯勞基法第二條
發薪資跟走完成續是兩碼子的事,勞基法>公司沒經驗的人資制定的一些淺規則
講白了就是領錢跟被炒魷魚是兩回事
國家法令>私人公司自己定的遊戲規則
這是個法治社會,講法源依據的 ,勞基法不再是拜拜的神主牌囉
不要讓自己的全力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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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月底的時候,主管以口頭方式告知做到今年結束
: 上禮拜簽了一張收到公司正式預告的非自願離職自白書,開得條例是不適任
: 今天收到離職單和資遣費收據
: 目前我會擔心的是:
: (1)我看公司的程序書,公司的離職單是不管退休,資遣或自願離職都適用
: 讓我感到疑惑的是,似乎只有"離職區分"的部分可以寫離職原因
: 但之前做過功課,資遣是甚麼都不需要簽的
: 若真的非簽不可的話,該怎麼自保才不會有爭議?
: (2)資遣費收據,人事因為考量到我住中部,所以要求我先簽署,上面的金額
: 沒寫,金額跟這個月的薪水一起結算。我只是想知道先簽的話,會不會造成
: 公司到時候不付資遣費的爭議呢?因為我看上面也沒寫說簽的話就等於放棄
: 請求權之類的話。
: 其實走到這一步,大概沒有甚麼商量餘地,只是希望能跟公司好聚好散。
: ※ 引述《hl6099 (我是型男)》之銘言:
: : 繼昨天被高層面談後
: : 今天下午又被抓去會議室面談
: : 將近兩個小時的談話,重點就是我不適合這部門
: : 從頭到尾,我都沒有想要主動離職的念頭,只有婉轉表達一切交由公司和主管決定
: : 直屬主管最後只說會向人事諮詢
: : 雖然口頭上是說看有沒有調度其他單位的機會
: : 但是照這樣看來,恐怕結果是凶多吉少
: : 好不容易在這公司待滿一年了,卻在接近領年終的時間點發生這種事
: : 我也無語了......
: : 是說也真是湊巧,過去公司跟我相同職級的,往往都沒辦法待太久
: : 離開之後所做的工作福利都高於我現在的待遇
1. 首先第一個問題,如果是公司資遣 那就是由資方來填寫事由 依照勞基法規定的第
11條來填寫, 其中有五項事由 前四項大致上都是填寫資方經營不善的問題
第五項<----才是不適任的問題,不過你都做一陣子了這些時間也讓你過試用期,應該
沒有不適任的問題,這方面你最好自己"努力爭取",是資方經營不善或招募不實的問題
造成你沒有發揮的空間
2.最好不要管資方怎麼說,反正是經營不善就寫經營不善,沒必要把不適扛在自己身上
是資方的責任就寫資方,你希望你自己跟著一起幫她或他"偽造文書"嗎??
3.有沒有辦妥離職手續跟薪資發放(含資遣費),這是兩碼子的事,勞基法第二條工資發放
的部分寫得很清楚,只要到薪資發放日,就是要發工資跟資遣費
還有記得要看清楚 是填寫"非志願離職單" 不是志願離職單(就是一般的公司致是離職單)
要看清楚,而且如果不是你本人自願走的就是"非志願離職單",如果資方不給,死都不肯給
直接去勞工局填單子,這是你的權利,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4.如果資方以必須走完離職留程序才給薪,那就是欠薪,直接觸犯勞基法第二條
發薪資跟走完成續是兩碼子的事,勞基法>公司沒經驗的人資制定的一些淺規則
講白了就是領錢跟被炒魷魚是兩回事
國家法令>私人公司自己定的遊戲規則
這是個法治社會,講法源依據的 ,勞基法不再是拜拜的神主牌囉
不要讓自己的全力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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