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101地特三等刑事訴訟法 - 考試
By Jack
at 2012-12-20T04:53
at 2012-12-20T04:53
Table of Contents
【題目】
一審法院依據被告之聲請傳喚甲到場具結,並接受被告選任辯護人之詰問。證人乙在警詢所
為之供詞,被告於一審審理時表明同意作為證據。在二審審理時,檢察官主張有證據能力,
被告亦表示無意見。且於一、二審法院均未聲請傳喚。嗣經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後,被告上訴
三審:主張證人甲、乙未經其在二審反對詰問,依法不得為證據。試問對質詰問權是否為被
告訴訟上之權利?被告是否可以自願放棄?自願放棄是否一定要明示?請從傳聞法則與被告
反對詰問權之關係,說明本題被告之主張有無理由。
【擬答】
(一)詰問權及其放棄
1.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旨在保障其在訴訟上享有充分之防禦權,乃憲法第8條第1項正
當法律程序規定所保障之權利,且為憲法第16條所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範圍。(釋字636、582
號)
2.憲法第8條第1項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兼及實體法及程序法規定之內容,而當事人與證人
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即屬程序法規定之要者。(釋字384號)
3.上開對質、詰問等訴訟上權利,雖受憲法保障,然對質、詰問權既係訴訟上被告有在公判
庭當面詰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之權利,應認被告具有處分權,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對質、
詰問權,自無不當剝奪被告對質、詰問權行使之可言。(100台上1820、99台上7298、99台
上2629等判決)
4.綜上說明,對質詰問權因受憲法保障而屬被告訴訟上之權利,得以捨棄,且不已明示為必
要,默示亦可。
(二)被告之主張
1.為保障被告反對詰問權之行使,刑事訴訟法設有傳聞法則(159-1),用以排斥不利被告
行使上述權利之傳聞,惟在具備證據可信性與必要性時,刑事訴訟法仍允許例外,此等例外
,參釋字582號解釋及學說見解,除有客觀不能行詰問或被告捨棄之情形外,非經詰問,不
得作為判斷依據。
2.依實務之見,刑事訴訟法例外容許之傳聞規定,攸關證據能力,係屬於證據容許性之範疇
(101台上2169、100台上409等判決);至同法第166條以下所設之交互詰問,屬人證調查證
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規定之證據適格,亦即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
證據適格,其性質及在證據法則之層次並非相同(101台上6007、101台上1992等判決)。因
之,未經交互詰問之傳聞例外,仍有證據能力,只是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100台上4167、
100台上4584等判決)。
3.本件被告以「甲乙二人未經反對詰問,依法不得作為證據」為由,提起上訴,惟查檢察官
於二審主張乙警詢證詞有證據能力,被告回以無意見,足見已有使用傳聞證據之同意,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5第1項之規定,經法院審酌適當者,得為證據;次查被告於一、二審均未聲
請傳喚甲乙二人,顯可認已放棄詰問權(相同案例99台上1236判決),二審法院未使行詰問
,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之行使,況如前所述,未依法詰問,並無礙於證據能力,只是不
得為判斷依據,此與本件被告主張不得作為證據,尚屬有間。是以,本件主張無理由。
--
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By Anonymous
at 2012-12-24T01:53
at 2012-12-24T01:53
By Jacky
at 2012-12-26T05:12
at 2012-12-26T05:12
By Oliver
at 2012-12-27T18:23
at 2012-12-27T18:23
Related Posts
這次地特三等行政法
By Donna
at 2012-12-20T01:00
at 2012-12-20T01:00
101地特三等 國文選擇第九題
By Caitlin
at 2012-12-20T00:46
at 2012-12-20T00:46
經濟學基礎觀念
By Noah
at 2012-12-20T00:00
at 2012-12-20T00:00
101年地特三等 經濟學
By Annie
at 2012-12-19T23:45
at 2012-12-19T23:45
101地特三等 國文選擇第九題
By Elma
at 2012-12-19T23:05
at 2012-12-19T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