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31條身份犯疑問 - 考試

Steve avatar
By Steve
at 2018-05-22T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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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練習題的時候遇到兩個相似題目,但答案卻不一樣,都是有關身份犯題目,請大師們解


第一題
甲為公司會計,受乙慫恿,挪用公司資產,答案為:甲為業務侵占正犯,乙無業務身份,
但仍為業務侵占教唆犯

第二題
甲慫恿乙殺害乙的父親,答案為: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甲成立普通殺人罪教唆


以上兩題題目均為一人有身分,一人無身分,但兩題答案卻不同解釋,是否在身份犯上有
不一樣的評估標準,這部分實在沒辦法理解,煩請各位大德開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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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18-05-27T04:38
學說:擬制身分 論業務侵占共同正犯、實務:無身分就是
無身分,論普通侵占
更正:業務侵占教唆犯
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18-05-28T18:44
第一題是純正身分犯 共犯在正犯既遂後成為擬制共犯
Lucy avatar
By Lucy
at 2018-05-28T21:47
第二題是不純正身分犯 故乙正犯為殺害尊親屬 甲教唆犯無
Sarah avatar
By Sarah
at 2018-05-28T23:51
此身分 故論一般教唆殺人既遂罪
Mason avatar
By Mason
at 2018-06-02T00:47
會計為不法身分(T階)依31I擬制 尊親屬是罪責身分(S階)
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18-06-02T13:21
另外補充 不純正和純正判斷點是 前者通常在罪責加重或
Tom avatar
By Tom
at 2018-06-03T03:40
減輕 後者則是在構成要件上
Linda avatar
By Linda
at 2018-06-05T06:58
依31II無親屬身分 科以通常之刑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18-06-09T00:18
他給的答案是實務界的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18-06-11T23:46
第一題是雙重身分犯,侵占為純正身分犯性質,業務為不
分之罪時,實務:31條第一項擬制入罪+28條。學說:1.少
數說:先31條第一項擬制再31條第二項判斷是否具備刑之加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18-06-16T06:32
純正身分犯性質。無身分關係與有身分關係共同犯純正身
減2:通說:只能成立共犯
Dorothy avatar
By Dorothy
at 2018-06-17T04:12
第二題純粹考31條第二項。實務直接採之;學說認為是廢
話,因為不管有沒有這條規定甲都只會成立普通殺人罪,31
條第二項沒有存在的必要。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18-06-21T13:35
刑法上的身分分為二種。一種是具有創設刑罰意義的身分,又
稱為構成身分,亦即構成要件要素的身分,欠缺這種身分的行
謂的純正身分犯。所以,多數人共同違犯純正身分犯,原則上
不具構成身分的人是不可能成立本罪的共同正犯的,頂多只能
成立本罪的共犯,因為共犯只要有正犯的不法行為可以依附即
可成立,而無所謂身分的要求,但是刑法第31條以不得不使其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18-06-21T15:50
為人,會因為構成要件不該當而絕對不會成立本罪,本罪即所
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18-06-23T20:34
成立共同正犯為由,使不具構成身分的人成立純正身分犯的共
結構上,不具備這種身分的人,只能成立基本犯罪。因此教唆
Isabella avatar
By Isabella
at 2018-06-25T20:05
同正犯,亦即學說所稱的擬制取得身分或擬制共同正犯。另一
種身分是具加重或減輕其刑的身分,亦即加減身分,這種身分
並非構成要件要素,而是罪責要素,所以又稱為罪責身分。在
或共同他人殺害父母的人,只能成立基本犯罪的教唆犯或共同
正犯。實務則是以第31條規定科以通常之刑,再利用罪刑相當
的原則,反推其罪應為通常之罪,亦即基本犯罪。
Franklin avatar
By Franklin
at 2018-06-29T16:52
因此,第一題是業務侵占罪,本罪的身分是構成身分,所以不
屬罪,本罪的身分是是罪責身分或稱加減身分,所以不具本身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18-07-01T01:19
具本身分的人不管是共同違犯或是教唆、幫助,都是成立本罪
的共同正犯、教唆犯或是幫助犯。第二題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
分的人,只能成立基本犯罪,亦即只能成立普通殺人罪,故不
論不具本身分的人是共同違反或是教唆、幫助,都只能成立普
通殺人罪的共同正犯、教唆犯或是幫助犯。
Doris avatar
By Doris
at 2018-07-04T07:10
至於,你可能會問為什麼共犯不能依附具罪責身分的正犯的人
不法行為?其實共犯還是有依附的,他依附的是正犯的基本犯
要件及違反性層次的不法行為並沒有任何關係,所以沒有依附
的可能性。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18-07-08T04:13
罪的人不法行為,至於罪責層次的加重或減輕刑罰,則與構成
Catherine avatar
By Catherine
at 2018-07-11T07:49
好像跟原PO理解的不太一樣?應該要先理解純正身份犯/不
純正身份犯的概念,再往後推論比較好喔(個人看法) 另外
實務不認為業務侵占是雙重身份犯喔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18-07-11T23:37
你回覆的概念跟我回覆的不是一樣,可能是我說得不好理解。
如果一下子不能理解,那就算了,第31條規定得很清楚,直接
照第31條操作就可以了,順便把純正身分犯有哪些條文背起來
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18-07-14T15:19
不要緊啦!不要灰心!
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18-07-15T09:15
1項 2項 一個純正 一個不純正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18-07-16T17:42
純正 成立問題 不純正 加重減輕
不過業務侵占也有雙重身分的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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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tha avatar
By Eart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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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th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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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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