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關於刑法31條身份犯疑問 - 考試Steve · 2018-05-22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做練習題的時候遇到兩個相似題目,但答案卻不一樣,都是有關身份犯題目,請大師們解 惑 第一題 甲為公司會計,受乙慫恿,挪用公司資產,答案為:甲為業務侵占正犯,乙無業務身份, 但仍為業務侵占教唆犯 第二題 甲慫恿乙殺害乙的父親,答案為: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甲成立普通殺人罪教唆 犯 以上兩題題目均為一人有身分,一人無身分,但兩題答案卻不同解釋,是否在身份犯上有 不一樣的評估標準,這部分實在沒辦法理解,煩請各位大德開示了 -- 考試All CommentsElizabeth2018-05-27學說:擬制身分 論業務侵占共同正犯、實務:無身分就是無身分,論普通侵占更正:業務侵占教唆犯Gilbert2018-05-28第一題是純正身分犯 共犯在正犯既遂後成為擬制共犯Lucy2018-05-28第二題是不純正身分犯 故乙正犯為殺害尊親屬 甲教唆犯無Sarah2018-05-28此身分 故論一般教唆殺人既遂罪Mason2018-06-02會計為不法身分(T階)依31I擬制 尊親屬是罪責身分(S階)Anthony2018-06-02另外補充 不純正和純正判斷點是 前者通常在罪責加重或Tom2018-06-03減輕 後者則是在構成要件上Linda2018-06-05依31II無親屬身分 科以通常之刑Regina2018-06-09他給的答案是實務界的Suhail Hany2018-06-11第一題是雙重身分犯,侵占為純正身分犯性質,業務為不分之罪時,實務:31條第一項擬制入罪+28條。學說:1.少數說:先31條第一項擬制再31條第二項判斷是否具備刑之加George2018-06-16純正身分犯性質。無身分關係與有身分關係共同犯純正身減2:通說:只能成立共犯Dorothy2018-06-17第二題純粹考31條第二項。實務直接採之;學說認為是廢話,因為不管有沒有這條規定甲都只會成立普通殺人罪,31條第二項沒有存在的必要。Aaliyah2018-06-21刑法上的身分分為二種。一種是具有創設刑罰意義的身分,又稱為構成身分,亦即構成要件要素的身分,欠缺這種身分的行謂的純正身分犯。所以,多數人共同違犯純正身分犯,原則上不具構成身分的人是不可能成立本罪的共同正犯的,頂多只能成立本罪的共犯,因為共犯只要有正犯的不法行為可以依附即可成立,而無所謂身分的要求,但是刑法第31條以不得不使其Lauren2018-06-21為人,會因為構成要件不該當而絕對不會成立本罪,本罪即所Oliver2018-06-23成立共同正犯為由,使不具構成身分的人成立純正身分犯的共結構上,不具備這種身分的人,只能成立基本犯罪。因此教唆Isabella2018-06-25同正犯,亦即學說所稱的擬制取得身分或擬制共同正犯。另一種身分是具加重或減輕其刑的身分,亦即加減身分,這種身分並非構成要件要素,而是罪責要素,所以又稱為罪責身分。在或共同他人殺害父母的人,只能成立基本犯罪的教唆犯或共同正犯。實務則是以第31條規定科以通常之刑,再利用罪刑相當的原則,反推其罪應為通常之罪,亦即基本犯罪。Franklin2018-06-29因此,第一題是業務侵占罪,本罪的身分是構成身分,所以不屬罪,本罪的身分是是罪責身分或稱加減身分,所以不具本身Aaliyah2018-07-01具本身分的人不管是共同違犯或是教唆、幫助,都是成立本罪的共同正犯、教唆犯或是幫助犯。第二題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分的人,只能成立基本犯罪,亦即只能成立普通殺人罪,故不論不具本身分的人是共同違反或是教唆、幫助,都只能成立普通殺人罪的共同正犯、教唆犯或是幫助犯。Doris2018-07-04至於,你可能會問為什麼共犯不能依附具罪責身分的正犯的人不法行為?其實共犯還是有依附的,他依附的是正犯的基本犯要件及違反性層次的不法行為並沒有任何關係,所以沒有依附的可能性。Elvira2018-07-08罪的人不法行為,至於罪責層次的加重或減輕刑罰,則與構成Catherine2018-07-11好像跟原PO理解的不太一樣?應該要先理解純正身份犯/不純正身份犯的概念,再往後推論比較好喔(個人看法) 另外實務不認為業務侵占是雙重身份犯喔Agatha2018-07-11你回覆的概念跟我回覆的不是一樣,可能是我說得不好理解。如果一下子不能理解,那就算了,第31條規定得很清楚,直接照第31條操作就可以了,順便把純正身分犯有哪些條文背起來。Irma2018-07-14不要緊啦!不要灰心!Gilbert2018-07-151項 2項 一個純正 一個不純正Iris2018-07-16純正 成立問題 不純正 加重減輕不過業務侵占也有雙重身分的爭點...Related Posts邱大砲(邱博文的光碟適合後醫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關於考古題蒐集最近放榜的考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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