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務侵占罪手段部分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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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在某年考題有考到:


某警員為了侵占他人遺失的財物,進而有偽造公文書和登載不實的行為


大部分的人都將偽造公文書和登載不實部分提出來討論

有朋友認為因為偽造公文書及登載不實並非侵占的必要手段,所以要分別討論

最後依實質競合處理。


那如果說..把偽造公文書和登載不實部分,視為因公務而侵占的手段呢?!

是否會成立想像競合?

甚至...不用特別將偽造公文書和登載不實部分提出來討論?! 併入侵占手段?!


不知道大家怎麼去面對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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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eena avatarQueena2013-10-21
我會先從行為數去下手,再去看法益的部份,
Eden avatarEden2013-10-22
這樣競合才不會亂了思緒。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3-10-23
要讓他想像競合的意思是你覺得在這裡他只有一個行為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