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原因自由行為碰上客體錯誤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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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黑道老大甲教唆乙去殺仇人丙,乙為了壯膽而喝酒,陷入酩酊狀態之後衝往丙家,
卻將丙之子丁誤為丙而殺之

這是我在撲馬老師的書裡看到的一題

就乙來說

解答上是寫 例外說是認為殺人既遂
      前置說和先行行為說會認為是過失致死

似乎例外說是採法定符合說
前置說和先行行為說是採具體符合說

請問要怎麼推論才會得出這種結果啊?

謝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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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3-08-22
因為前置說、工具理論,把教唆人當作間接正犯~就是
Mia avatarMia2013-08-23
利用人操縱被利用人時~被利用人發生等價客體錯誤,
Yedda avatarYedda2013-08-23
則被利用人就像是利用人的工具,以打擊錯誤處理。
Olive avatarOlive2013-08-25
小弟不才@@ 感覺怪怪的 老師有說這3說是拿 來判斷是法定符
合說 還具體符合說嗎?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3-08-30
他好像是把乙藉酒壯膽行為比喻成間接正犯所以犯生偏離失誤
Elvira avatarElvira2013-09-04
故要採具體符合說 所以原因行為是要用過失可歸責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3-09-05
實際上具體符合或法定符合二個本來就無太大實益
這是刑法理論過於精緻化的產物
Mary avatarMary2013-09-08
故意的對應 其實都是法定符合 唯有構成要件才需故意的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3-09-09
對應 殺人罪中的個體同一性本來就不是故意對應的客體
所以等價客體錯誤才不會阻卻故意 只要是人就好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3-09-10
至於打擊錯誤 實際上這手段失誤的偏離亦足阻卻故意的對應
Emma avatarEmma2013-09-12
才會有傳統學說所謂具體符合或法定符合 這些名詞都只是
Jake avatarJake2013-09-15
結論 重點都是要回歸故意對應的基礎
Linda avatarLinda2013-09-17
而原po的題目其實我覺得有難度喔 通常不太會考
因為根據原因自由行為處罰的基礎理論 會有不同的結果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3-09-20
若依例外說 就和一般的故意犯沒有差別 個體同一性不阻卻
Oliver avatarOliver2013-09-23
故意 成立既遂犯
Ina avatarIna2013-09-28
依前置說或工具理論 以陷入無責任能力為分界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3-09-28
前置說採具體的原因,是它的行為挑喝酒,變成很類似失控
George avatarGeorge2013-10-02
那三說跟客體錯誤認定無關,是故意或過失的問題
Ethan avatarEthan2013-10-06
本題只有成立法定符合的空間(乙)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3-10-10
實行殺人行為時之行為人猶如 清醒時的行為人之工具
Megan avatarMegan2013-10-11
甲若論間接正犯,才要討論客體錯誤的爭議
Tracy avatarTracy2013-10-14
論打擊錯誤 成立過失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3-10-19
大部分是採工具理論 該理論最能依現行架構解釋原因自由
Dinah avatarDinah2013-10-22
把喝酒當成是著手,「已經開槍了」,當下對目標客體未產生
誤認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3-10-26
謝謝j大!!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3-10-28
謝謝a大、b大、k大、i大還有x大
Tracy avatarTracy2013-11-01
謝謝大家!不好意思我是第一次發問所以我不太會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