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事法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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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票據法的問題
支票無保證制度
所以顧律師的書上寫學界通說認為在支票背面記載保證人
只生民法的保證效力(P2-19)
但是鄭台大的講義卻寫學界通說認為同時產生民法保證的效力和票據背書的效力
我個人比較傾向只生民法效力
因為書裡和講義裡都有提到發票簽名用收文專用章發票無效
(因為就整個文義觀之無發票的意思)
所以我想類推就整個文義觀之支票背面記載保證不生背書效力才對?

另一題海商法的問題
運送人甲因為裝載不當毀損託運人乙的貨物
請問乙有無海事優先權?
顧律師認為此為債務不履行非侵權行為
所以不能主張海事優先權的第四款(P4-21)
可是鄭律師卻認為毀損貨物除了是債務不履行
也是一種侵權行為
所以可以用海事優先權的第四款主張海事優先權
我個人認為運貨運到毀損除了貨沒到達目的地
算是不完全給付
也算是過失侵害託運人的權利吧?
故可以主張海事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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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5-04-25
票據法的問題可參照52台上2286例以及53台上1930例,均認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5-04-27
僅生背書效力 至於海商法 學說上有認為24條4項係繼受自
Donna avatarDonna2015-04-29
1967年國際公約 因此參照其規定 應排除與債務不履行競合
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因此無論基於債務不履行或侵權
Andy avatarAndy2015-05-01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均無海事優先權規定之適用
Ethan avatarEthan2015-05-03
票據法看實務就好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5-05-05
感謝樓上兩位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