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 求為下列二款
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
工作時間。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
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 其他不利之處分。
請問如果未來撫育未滿三歲小孩,提出請求,每日減少工作時數,是否還需要請假。
公司有類似每日全勤的津貼,但不是以全勤發給,是否可以減少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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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
工作時間。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
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 其他不利之處分。
請問如果未來撫育未滿三歲小孩,提出請求,每日減少工作時數,是否還需要請假。
公司有類似每日全勤的津貼,但不是以全勤發給,是否可以減少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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