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薪資~勞健保~勞退 - 加班
By John
at 2012-03-15T01:30
at 2012-03-15T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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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法院)對於「工資」之判斷,通常可分成兩階段:
首先會判斷雇主之給付有無「對價性」,此係基於給付之性質與目的而區別其是否為
(1)工作的對價,或是(2)雇主恩惠、獎勵性之給與;判斷結果若屬於後者,即會認為
該給付不具有對價性。
而工作對價部份則進入下一個階段之判斷。
另判斷該給付是否具有「經常性」,對於經常性之認定,實務見解(法院)有採
「時間上之經常性」而為反面描述者,認為經常性不必為固定性、規律性、定額性,
惟一年給付一次之年終獎金不具經常性;
亦有採「制度上之經常性」。
在判定該給付具有兩種性質後,即可認定為工資。
(以上摘錄自《勞動法》,黃程貫主編,新學林出版,2009年10月二版)
上一篇e大已經把上述兩種性質的判斷原則講得很清楚,我來接e大的手,
相關函釋如下,共15個,提供參考。如有遺漏,尚請包涵。
(76)台勞動 字第 3932 號 函
要旨: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 (膳) 食津貼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全文內容:一 勞動基準法第2條暨施行細則第2條、第10條關於平均工資之計算及
工資中非經常性給予項目中,均未將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 (膳) 食
津貼排除於工資之外,
故事業單位每月按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食 (膳) 津貼,或將伙 (膳)
食津貼由伙食團辦理者,以其具有對每一在職從事工作之勞工給予
工作報酬之意思,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之經常性給予,於計算
平均工資時,自應將其列入一併計算,不因給付方式不同而影響其性
質。
二 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 (膳) 食,或由工自費負擔,事業單
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
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78)台勞動二 字第 14941 號 函
要旨:按月發給久任津貼屬工資
全文內容: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津貼」,如係雇主按月計給勞工之工作報酬,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屬工資範疇。
(80)台勞動二 字第 28790 號 函
要旨: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
全文內容: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
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
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81)台勞動二 字第 42026 號 函
要旨:每三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全文內容:查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
以事業單位每3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自屬工資
(82)台勞動二 字第 24899 號 函
要旨:生產效率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故生產效率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屬於經常性,
均屬前開規定所稱之工資。
(83)台勞動二 字第 43729 號 函
要旨:勞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係由
雇主發給者。
依此,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非屬工資範疇,
惟雇主以固定比率向顧客收取服務費再分給勞工,
與前開「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性質不同,應屬工資範疇。
(85)台勞動二 字第 103252 號 函 ......這個就是e大所講「勞委會請大家不要煩他」
所做出的最大原則解釋
要旨:工資認定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包括
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
「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
給與」均屬之,
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
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
又,該款未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
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而言,
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
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85)台勞動二 字第 112262 號 函
要旨:出勤獎勵金是否屬於工資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以
雇主發給勞工之出勤獎廳金,如非臨時起意而給且非與工作無關者,應屬
工資。
(87)台勞動二 字第 014421 號 函
要旨:工資可否包括膳宿等實物
全文內容: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
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22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
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
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
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87)台勞動二 字第 035198 號 函
要旨: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之疑義
全文內容: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
,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87)台勞動二 字第 036795 號 函
要旨:團體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
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
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
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87)台勞動二 字第 040204 號 函
要旨: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
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
疇。至平均工資之計算,同條第4款定有明文。
(89)台勞動二 字第 0031354 號 函
要旨:提供外勞之膳宿可否約定為工資給付項目疑義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
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分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份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
家屬之需要。
基上,提供外勞之膳宿費用自可由勞雇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納入工資給付
之項目。
(90)台勞保二 字第 0025534 號 函
要旨:有關休假補助費是否屬於工資,而得納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
全文內容:按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總額,依投
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投保薪資,另依同條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之
月薪總額,係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
查「休假補助費」係為鼓勵休假而發給,非因勞工因工作而獲得報酬,故
非屬前開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自不得併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
資。
(94)勞動 2 字第 0940032710 號 令
要旨:核釋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
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
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
鑒於事業單位迭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
,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
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條第9款之「夜點費」
或「誤餐費」規定,嗣後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
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
※ 引述《ezmantalk (來練肖話)》之銘言:
: ※ 引述《shinpurple (かおる)》之銘言:
: : 今天上網花了一點時間研究上班族員工應受保障的權益
: : 例如勞健保~勞退等等。
: : 爬了一些之前討論的文章,發現真的蠻多黑心老闆= =
: : 有些問題想請問板上的各位,不論是擔任人資或是有多年工作經驗
: : 的前輩們,以下細節問題請幫忙解惑,
: : 1.現在絕大部分企業幾乎都是底薪+伙食津貼+全勤等名目構成全薪
: : 那麼公司勞健保投保金額是依全薪下去保的嗎?
: : 還是現在大部分公司都還是用底薪下去保呢?(這樣是違法的不是嗎?)
: : 我之前的公司就是這樣..想了解大家的公司是否也是這樣?
: 請參考勞保條例第14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
: 投保薪資是是參考月薪資總額,月薪資總額就是要去盯勞基法第二條的工資規定
: 我不想引一些勞委會的函釋(因為我相信引了也不會有人背)
: 簡單講勞基法第二條比較有問題的就是「獎金」和「經常性給與」的部份
: 以前的狀況是公司會有一堆名目的薪資名稱,然後有爭議時勞委會就一一解釋
: 後來勞委會覺得有點煩了,所以它函釋說原則就是具「勞務對價」性,然後說
: 不要來煩我了,這原則讓大家自已來判斷
: 原則上一些累積的經驗列在下面,但不要跟我要函釋…我不想找
: 一、收入不穩定-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
: 二、工資含有實物-要依政府公告價格計算現金(非市價)
: 三、獎金-不論名稱(因為以前真的太多名稱,所以勞委會說不管「名目」為何)
: 只是「單方」具有恩惠、勉勵性質的不計入,有勞務對價性的應計入
: 全勤獎金-勞工工作天不遲到、不早退->有投入勞務,算!
: 績效獎金-投入勞務愈多績效愈高->有投入勞務,算!
: 生產效率獎金-投入勞務愈多效率愈高->有投入勞務,算!
: 三節獎金-紀念特別日子->沒有投入勞務,不算!
: 年終獎金-依勞基法要公司有盈餘應發沒有盈餘也可不發->沒投入勞務,不算!
: 考成獎金-請別眼殘看成考績獎金(績效獎金)->沒投入勞務,不算!
: 四、加班費-勞工延長提供勞務,當然算
: 不休假加班費-不休息來上班,有提供勞務當然算
: 特別休假工資-特別休假隨勞工經驗可長可短,算工資
: 五、伙(膳)食津貼-定期支領者應算入平均薪資,but(請注意這個but)
: (一)公司免費提供伙膳食(二)勞資已講好勞工自行負擔
: (三)如有上述兩種情況仍酌予補助伙膳津貼,但沒實際用餐不另發給或不予補助
: 則是福利措施,不能算工資
: 例如:公司叫我自已去用餐,每月仍給我三千塊伙食津貼,但月底我要拿發票
: 報帳,沒吃就要一餐扣100元->不算工資(舉個極端例子)
: 六、誤餐費-請不要把它跟上面混為一談,誤餐費是指勞工晚點吃飯,給你一筆錢安慰
: 上對下安慰性質,單方面,不能算工資
: 七、夜點費-給大家買點心,不給你吃點心,當然可以啊!不能算工資
: : 2.勞退新制提撥的部份,比如說他開的薪水是25k,(含底薪+津貼+勞健保)
: : 那麼如果他說"也包含勞退提撥6%",但保證由公司支付,除非自行想再
: : 提撥6%,這樣的話,我要如何確認他不是從我薪水裡扣??
: 我不曉得你在問什麼
: 你看薪資明細不就知道了嗎?
: 25000-勞健保費-1500(25000*0.06)
: 25000-勞健保費
: 差1500 這不是明顯嗎
: : 發了文跟知識發現很多人都被公司a了
: : 這個部份是不是面試時就可以跟人資問清楚薪資結構?
: : (這部份請大家多分享~~~~例如計算方式等)
: : 因為明天有兩個面試~我想薪資結構這方面也是很重要的~
: : 畢竟工作就是你情我願。不想這部份沒說好拿到薪水又感覺權益受損被坑!
: : (不知道大家是不是有拿到薪資條卻頭上一堆問號的情況??)
: : 所以索性面試前上勞工局等網站做做功課~也希望給同在找/換工作的人有
: : 些幫助!所以希望上面的兩個問題可以請大家幫忙討論回答.非常感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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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會判斷雇主之給付有無「對價性」,此係基於給付之性質與目的而區別其是否為
(1)工作的對價,或是(2)雇主恩惠、獎勵性之給與;判斷結果若屬於後者,即會認為
該給付不具有對價性。
而工作對價部份則進入下一個階段之判斷。
另判斷該給付是否具有「經常性」,對於經常性之認定,實務見解(法院)有採
「時間上之經常性」而為反面描述者,認為經常性不必為固定性、規律性、定額性,
惟一年給付一次之年終獎金不具經常性;
亦有採「制度上之經常性」。
在判定該給付具有兩種性質後,即可認定為工資。
(以上摘錄自《勞動法》,黃程貫主編,新學林出版,2009年10月二版)
上一篇e大已經把上述兩種性質的判斷原則講得很清楚,我來接e大的手,
相關函釋如下,共15個,提供參考。如有遺漏,尚請包涵。
(76)台勞動 字第 3932 號 函
要旨: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 (膳) 食津貼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全文內容:一 勞動基準法第2條暨施行細則第2條、第10條關於平均工資之計算及
工資中非經常性給予項目中,均未將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 (膳) 食
津貼排除於工資之外,
故事業單位每月按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食 (膳) 津貼,或將伙 (膳)
食津貼由伙食團辦理者,以其具有對每一在職從事工作之勞工給予
工作報酬之意思,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之經常性給予,於計算
平均工資時,自應將其列入一併計算,不因給付方式不同而影響其性
質。
二 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 (膳) 食,或由工自費負擔,事業單
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
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78)台勞動二 字第 14941 號 函
要旨:按月發給久任津貼屬工資
全文內容: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津貼」,如係雇主按月計給勞工之工作報酬,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屬工資範疇。
(80)台勞動二 字第 28790 號 函
要旨: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
全文內容: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
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
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81)台勞動二 字第 42026 號 函
要旨:每三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全文內容:查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
以事業單位每3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自屬工資
(82)台勞動二 字第 24899 號 函
要旨:生產效率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故生產效率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屬於經常性,
均屬前開規定所稱之工資。
(83)台勞動二 字第 43729 號 函
要旨:勞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係由
雇主發給者。
依此,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非屬工資範疇,
惟雇主以固定比率向顧客收取服務費再分給勞工,
與前開「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性質不同,應屬工資範疇。
(85)台勞動二 字第 103252 號 函 ......這個就是e大所講「勞委會請大家不要煩他」
所做出的最大原則解釋
要旨:工資認定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包括
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
「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
給與」均屬之,
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
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
又,該款未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
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而言,
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
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85)台勞動二 字第 112262 號 函
要旨:出勤獎勵金是否屬於工資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以
雇主發給勞工之出勤獎廳金,如非臨時起意而給且非與工作無關者,應屬
工資。
(87)台勞動二 字第 014421 號 函
要旨:工資可否包括膳宿等實物
全文內容: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
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22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
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
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
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87)台勞動二 字第 035198 號 函
要旨: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之疑義
全文內容: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
,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87)台勞動二 字第 036795 號 函
要旨:團體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
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
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
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87)台勞動二 字第 040204 號 函
要旨: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
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
疇。至平均工資之計算,同條第4款定有明文。
(89)台勞動二 字第 0031354 號 函
要旨:提供外勞之膳宿可否約定為工資給付項目疑義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
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分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份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
家屬之需要。
基上,提供外勞之膳宿費用自可由勞雇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納入工資給付
之項目。
(90)台勞保二 字第 0025534 號 函
要旨:有關休假補助費是否屬於工資,而得納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
全文內容:按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總額,依投
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投保薪資,另依同條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之
月薪總額,係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
查「休假補助費」係為鼓勵休假而發給,非因勞工因工作而獲得報酬,故
非屬前開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自不得併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
資。
(94)勞動 2 字第 0940032710 號 令
要旨:核釋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
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
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
鑒於事業單位迭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
,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
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條第9款之「夜點費」
或「誤餐費」規定,嗣後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
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
※ 引述《ezmantalk (來練肖話)》之銘言:
: ※ 引述《shinpurple (かおる)》之銘言:
: : 今天上網花了一點時間研究上班族員工應受保障的權益
: : 例如勞健保~勞退等等。
: : 爬了一些之前討論的文章,發現真的蠻多黑心老闆= =
: : 有些問題想請問板上的各位,不論是擔任人資或是有多年工作經驗
: : 的前輩們,以下細節問題請幫忙解惑,
: : 1.現在絕大部分企業幾乎都是底薪+伙食津貼+全勤等名目構成全薪
: : 那麼公司勞健保投保金額是依全薪下去保的嗎?
: : 還是現在大部分公司都還是用底薪下去保呢?(這樣是違法的不是嗎?)
: : 我之前的公司就是這樣..想了解大家的公司是否也是這樣?
: 請參考勞保條例第14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
: 投保薪資是是參考月薪資總額,月薪資總額就是要去盯勞基法第二條的工資規定
: 我不想引一些勞委會的函釋(因為我相信引了也不會有人背)
: 簡單講勞基法第二條比較有問題的就是「獎金」和「經常性給與」的部份
: 以前的狀況是公司會有一堆名目的薪資名稱,然後有爭議時勞委會就一一解釋
: 後來勞委會覺得有點煩了,所以它函釋說原則就是具「勞務對價」性,然後說
: 不要來煩我了,這原則讓大家自已來判斷
: 原則上一些累積的經驗列在下面,但不要跟我要函釋…我不想找
: 一、收入不穩定-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
: 二、工資含有實物-要依政府公告價格計算現金(非市價)
: 三、獎金-不論名稱(因為以前真的太多名稱,所以勞委會說不管「名目」為何)
: 只是「單方」具有恩惠、勉勵性質的不計入,有勞務對價性的應計入
: 全勤獎金-勞工工作天不遲到、不早退->有投入勞務,算!
: 績效獎金-投入勞務愈多績效愈高->有投入勞務,算!
: 生產效率獎金-投入勞務愈多效率愈高->有投入勞務,算!
: 三節獎金-紀念特別日子->沒有投入勞務,不算!
: 年終獎金-依勞基法要公司有盈餘應發沒有盈餘也可不發->沒投入勞務,不算!
: 考成獎金-請別眼殘看成考績獎金(績效獎金)->沒投入勞務,不算!
: 四、加班費-勞工延長提供勞務,當然算
: 不休假加班費-不休息來上班,有提供勞務當然算
: 特別休假工資-特別休假隨勞工經驗可長可短,算工資
: 五、伙(膳)食津貼-定期支領者應算入平均薪資,but(請注意這個but)
: (一)公司免費提供伙膳食(二)勞資已講好勞工自行負擔
: (三)如有上述兩種情況仍酌予補助伙膳津貼,但沒實際用餐不另發給或不予補助
: 則是福利措施,不能算工資
: 例如:公司叫我自已去用餐,每月仍給我三千塊伙食津貼,但月底我要拿發票
: 報帳,沒吃就要一餐扣100元->不算工資(舉個極端例子)
: 六、誤餐費-請不要把它跟上面混為一談,誤餐費是指勞工晚點吃飯,給你一筆錢安慰
: 上對下安慰性質,單方面,不能算工資
: 七、夜點費-給大家買點心,不給你吃點心,當然可以啊!不能算工資
: : 2.勞退新制提撥的部份,比如說他開的薪水是25k,(含底薪+津貼+勞健保)
: : 那麼如果他說"也包含勞退提撥6%",但保證由公司支付,除非自行想再
: : 提撥6%,這樣的話,我要如何確認他不是從我薪水裡扣??
: 我不曉得你在問什麼
: 你看薪資明細不就知道了嗎?
: 25000-勞健保費-1500(25000*0.06)
: 25000-勞健保費
: 差1500 這不是明顯嗎
: : 發了文跟知識發現很多人都被公司a了
: : 這個部份是不是面試時就可以跟人資問清楚薪資結構?
: : (這部份請大家多分享~~~~例如計算方式等)
: : 因為明天有兩個面試~我想薪資結構這方面也是很重要的~
: : 畢竟工作就是你情我願。不想這部份沒說好拿到薪水又感覺權益受損被坑!
: : (不知道大家是不是有拿到薪資條卻頭上一堆問號的情況??)
: : 所以索性面試前上勞工局等網站做做功課~也希望給同在找/換工作的人有
: : 些幫助!所以希望上面的兩個問題可以請大家幫忙討論回答.非常感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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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lanche
at 2012-03-16T17:51
at 2012-03-16T17:51
By Caitlin
at 2012-03-21T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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