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跟大家請問一下,我上個月跟公司談到非自願離職,然後最後是作到8月底。薪水也算到8/31。
9/7他們跟我聯絡寄非自願離職文件給我
9/10我簽完名後寄回去給他們。
9/11早上公司方撥電話給我說因為過了協商期,所以這樣他們可能會被罰3-15萬,想說資遣費能不用能另外名目給我,算我自願離職。
我因爲年資不滿一年,也無法申請失業補助,所以我想了解一下關於罰款是那些法條,跟沒有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的影響。
我其實想趕快跟他們切開,資遣費拿到就快閃。
拜託大家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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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他們跟我聯絡寄非自願離職文件給我
9/10我簽完名後寄回去給他們。
9/11早上公司方撥電話給我說因為過了協商期,所以這樣他們可能會被罰3-15萬,想說資遣費能不用能另外名目給我,算我自願離職。
我因爲年資不滿一年,也無法申請失業補助,所以我想了解一下關於罰款是那些法條,跟沒有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的影響。
我其實想趕快跟他們切開,資遣費拿到就快閃。
拜託大家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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