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務契約與有償契約區別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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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通說跟實務見解皆認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因此消費借貸契約是貸與人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予他方後,方始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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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情況下:

消費借貸契約,於契約成立「後」,因為貸與人已經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予借用人,

因此貸與人之一方當然不負有任何給付義務。


然而借用人則須在期限屆滿時返還標的物與貸與人,

雖然其「非」消費借貸契約之目的所在,不能認其屬「對待給付義務」,

應該歸類為借用人的「從給付義務」,

因此觀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應屬單務契約。


有償情況下:

學說有認為是不完全雙務契約(邱老師),

也有認為是完全雙務契約(王老師)。


不完全雙務契約的看法認為,

借用人的負擔(也就是附利息)跟貸與人交付標的物並移轉所有權的義務,

具有「類似」對價關係,因此認為是不完全雙務契約,


完全雙務契約的看法認為,

貸與人負有繼續容忍借用人使用標的物的義務,

此義務跟借用人所負之利息給付義務,兩者為對待給付關係。


但是消費借貸有效成立的同時所有權都已經移轉了,

何來容忍義務之說?

所以目前國內通說的見解都還是認為就算是有償的消費借貸,

也都還算是單務契約,這個理論的脈絡是來自消費借貸契約的要物性。


○之所以解釋其具有要物性,是因為在早期消費借貸多是無償契約,

所以立法或解釋上會想辦法減輕貸與人的責任(沒移轉所有權於他方,

契約就非屬有效成立,當然也就不負任何義務,此處林老師有討論要物

是屬成立或生效要件可能會衍生的問題,不過離題太遠就不贅述),

不過現今社會發展下,消費借貸契約很多都已經是有償了,因此德國現

今的通說就認為消費借貸契約是諾成契約加上雙務契約。



稍微翻了一下書希望可以稍稍解惑你的問題,

有要補充的地方再請各位神人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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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Una avatarUna2013-01-03
感恩,受益良多
Carol avatarCarol2013-01-07
原來附利息非對價關係,所以有一說認為不是完全雙務契約
Una avatarUna2013-01-09
這樣,我好像有比較懂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