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告知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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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請問繼續工作未滿三個月者,於??日前告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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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ae avatarRae2015-05-11
google未滿三個月離職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5-05-14
依勞動契約規定 但不得超過勞基法法規規定
Una avatarUna2015-05-16
沒特別規定 直接提完走人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5-05-20
這條是雇主要fire員工要多久前告知吧
Daniel avatarDaniel2015-05-23
勞工離職適用和雇主終止一樣的預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