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家好,
小弟最近有遇到一個離職方面的問題。
我在7/14跟我的主管提出離職,根據勞基法的規定,工作滿三個月但未滿一年者預告期
是10天,意思就是從7/15開始算起到7/25就可以離開公司。
但主管說公司的制度是星期五才能跑離職,同意我可做到7/22即可離開。
現在主管突然跟我說我的離職簽呈如果7/22前還沒跑完,可能需要到下周才能走。
雖然被搞我有點不爽,但我有個疑問想問大家,距離我提出離職只過去7天,
但先前我的主管已同意我可以提早走,在法律上我是否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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