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找到新的工作,所以3/8口頭告知主管要離職,
期間主管不斷提出到月底的要求說這樣薪水比較好算,
但新的工作19號就要報到所以就直接拒絕了
現在主管說按勞基法要給他10天找人,
因此他算了算我要做到22號才能走人
因為已經跟新的公司延了一個禮拜的時間,
如果再延下去可能又要另謀頭路了>"<
查了一下勞基法的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所以想請問這10天是否有包含假日(而且有包含國定假日嗎?) 還是算工作天?
那如果我一樣就做到這個禮拜,
下禮拜用請假的方式會不會有什麼其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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