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對人事的說法有疑問,所以只好來板上請求高人指點迷津~
------
今年1月起在南港某公家機關擔任約聘僱人員
於9月30日離職
但今天(10月1日)卻收到出納室來信
「因為5-9月事假超出14日,超出部分依法應扣薪處理」
當時應扣而未扣,在離職後要我去一次繳清1萬多塊 XDDD
想請問這樣追扣是合理的嗎?
可以申訴嗎?
朋友說這就像是國稅局要你補稅一樣,不繳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google了很久,似乎沒有相關或類似案例可以參考...
(因為錢都寄回家補貼家用了,目前也沒有1萬多塊的現金...)
謝謝大家幫忙了!
--
聽說有一朵花瘋了
因為先懂得了凋落的痛
夜以繼日
承受著整個春天的記憶
盛開到最後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