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資方不給付業績獎金,已申請調解 (後續) - 離職
By George
at 2017-03-22T19:08
at 2017-03-22T19:08
Table of Contents
直接說結果:
在我申請勞資調解後第五天,寄出存證信函後第二天
今天早上接到前公司來電:一切都是誤會,阿今天有空來領錢嗎?
壹、公司的處理方式:
相當有禮,跟我說了好幾次sorry,說這是我該拿得沒錯。
我是一月的業績獎金,二月發放,我於二月底離職是該領到,
但因為過年的關係所以公司作業延到三月發放,我還是可以領!
But!漏發給我了......
其他也有跟我相同情況的人都有領到,就,獨漏了我(也許吧)
非常乾脆的把錢還給我了,我也到勞工局撤案,Happy ending
貳、我自己的感覺:
也許前公司是真的作業疏失,也許他就是要故意A離職員工的獎金,
因為我當時並沒有跟總公司對質,店長跟我說離職員工就是無法領,我就爆氣去投訴了
所以公司到底是如何已經不可考了,但有一點是絕對的就是
不去爭取錢絕對拿不回來!
前公司規模不小,什麼勞健保、特休、退休金提撥也都有照著勞基法走
所以我在離職前也沒做什麼保存證據之類的動作,相信他們該給我的就會給我
去勞工局申訴後我心裡也沒有底,看板上許多調解會雇主張牙舞爪的惡行惡狀
也怕自己會被砲到哭出來,但轉念一想:他媽今天是你欠我錢,在法律上我是債權人
俗話說就是債、主!你欠人錢都不怕了,我債主我要怕你?!
錢拿不回來也罷!不噁心你們一頓我名子就倒過來寫!!
然後錢就回來了。
參、關於業績獎金:
1.勞基法有規定:
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
既然是工資,那管你何時離職他都應該要給付給你。
2.但資方會鑽漏洞:
例如我們公司有個什麼獎金管理規則就有明確寫到「這筆獎金是為鼓勵"留任"的
優秀員工而設,是"恩惠"性質,不屬"工資"。」
3.我的想法:
呵呵,你說不是工資就不是工資???既然是要鼓勵留任的員工,那為何不是留任獎金
?為何要達到業績才可以領?應該要我做滿3個月、6個月、一年就發獎金給我吧?
業績就是跟工作達成有關,業績獎金就是工資!!!不服就是法院辯了
有的時候勞工會被所謂"公司規定"嚇到,但那些規定如果自己本身就狗屁不通,或牴觸法
律,也不過就是一疊白紙而已,沒用的。
肆、最後
謝謝在我原文給我回文、建議的大大們,謝謝你們的建議讓我去思考,去找更多資料,
更了解該如何去爭取自己的權益,謝謝你們,也謝謝這個版分享許多案例、資訊,讓勞工
在徬徨時有個依靠在。
分享一段話,已經不記得在哪裡看到了,但在工作時真是會不時想起:
人絕對不能甘願做牛做馬,一但你願意做牛做馬,別人就會不把你當人看。
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 引述《mczornviza (蒸蒸)》之銘言:
: 前公司只要有達到當月業績都會發放業績獎金
: 獎金和薪水是分開發放,薪水是5號匯到帳戶,獎金是15號領現金
: 我們那家分店於今年一月有達成業績,本應於今年2/15發放獎金
: 但公司無故延遲到3/15號才發放,而我已於2/28離職
: 今天回到店裡要跟店長請領獎金,店長說公司規定獎金只有發放時還在職
: 的員工才能領取,所以我沒有得領。
: 已於今天下午到高雄市勞工局申請調解。
: 想請問各位的是這去調解時要帶什麼證據嗎?
:
: 因為公司不給付的是業績獎金不是薪水,我不太知道該如何準備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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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申請勞資調解後第五天,寄出存證信函後第二天
今天早上接到前公司來電:一切都是誤會,阿今天有空來領錢嗎?
壹、公司的處理方式:
相當有禮,跟我說了好幾次sorry,說這是我該拿得沒錯。
我是一月的業績獎金,二月發放,我於二月底離職是該領到,
但因為過年的關係所以公司作業延到三月發放,我還是可以領!
But!漏發給我了......
其他也有跟我相同情況的人都有領到,就,獨漏了我(也許吧)
非常乾脆的把錢還給我了,我也到勞工局撤案,Happy ending
貳、我自己的感覺:
也許前公司是真的作業疏失,也許他就是要故意A離職員工的獎金,
因為我當時並沒有跟總公司對質,店長跟我說離職員工就是無法領,我就爆氣去投訴了
所以公司到底是如何已經不可考了,但有一點是絕對的就是
不去爭取錢絕對拿不回來!
前公司規模不小,什麼勞健保、特休、退休金提撥也都有照著勞基法走
所以我在離職前也沒做什麼保存證據之類的動作,相信他們該給我的就會給我
去勞工局申訴後我心裡也沒有底,看板上許多調解會雇主張牙舞爪的惡行惡狀
也怕自己會被砲到哭出來,但轉念一想:他媽今天是你欠我錢,在法律上我是債權人
俗話說就是債、主!你欠人錢都不怕了,我債主我要怕你?!
錢拿不回來也罷!不噁心你們一頓我名子就倒過來寫!!
然後錢就回來了。
參、關於業績獎金:
1.勞基法有規定:
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
既然是工資,那管你何時離職他都應該要給付給你。
2.但資方會鑽漏洞:
例如我們公司有個什麼獎金管理規則就有明確寫到「這筆獎金是為鼓勵"留任"的
優秀員工而設,是"恩惠"性質,不屬"工資"。」
3.我的想法:
呵呵,你說不是工資就不是工資???既然是要鼓勵留任的員工,那為何不是留任獎金
?為何要達到業績才可以領?應該要我做滿3個月、6個月、一年就發獎金給我吧?
業績就是跟工作達成有關,業績獎金就是工資!!!不服就是法院辯了
有的時候勞工會被所謂"公司規定"嚇到,但那些規定如果自己本身就狗屁不通,或牴觸法
律,也不過就是一疊白紙而已,沒用的。
肆、最後
謝謝在我原文給我回文、建議的大大們,謝謝你們的建議讓我去思考,去找更多資料,
更了解該如何去爭取自己的權益,謝謝你們,也謝謝這個版分享許多案例、資訊,讓勞工
在徬徨時有個依靠在。
分享一段話,已經不記得在哪裡看到了,但在工作時真是會不時想起:
人絕對不能甘願做牛做馬,一但你願意做牛做馬,別人就會不把你當人看。
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 引述《mczornviza (蒸蒸)》之銘言:
: 前公司只要有達到當月業績都會發放業績獎金
: 獎金和薪水是分開發放,薪水是5號匯到帳戶,獎金是15號領現金
: 我們那家分店於今年一月有達成業績,本應於今年2/15發放獎金
: 但公司無故延遲到3/15號才發放,而我已於2/28離職
: 今天回到店裡要跟店長請領獎金,店長說公司規定獎金只有發放時還在職
: 的員工才能領取,所以我沒有得領。
: 已於今天下午到高雄市勞工局申請調解。
: 想請問各位的是這去調解時要帶什麼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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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公司不給付的是業績獎金不是薪水,我不太知道該如何準備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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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dame
at 2017-03-24T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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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ia
at 2017-03-27T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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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ia
at 2017-03-31T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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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udriana
at 2017-04-02T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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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nna
at 2017-04-07T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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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grid
at 2017-04-09T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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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at 2017-04-14T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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