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未於15天前通知要扣一個月薪水? - 加班
By David
at 2013-03-01T16:00
at 2013-03-01T16:00
Table of Contents
: 但我同事看到其中一條,感覺很不合理
: http://ppt.cc/eK2F
: 「乙方(專案人員)於契約期間內於離職須於十五天前,向工作主管報告並以離職申請
: 書向公司提出申請,經甲乙雙方協議辦妥離職手續使得離職,乙方若違反
: 約定則須賠償甲方相當於乙方一個月之薪資總額,並願放棄先訴訴訟權(該項賠償金
: 乙方同意由未領薪資扣抵)。」
這絕對違反勞基法...
1.契約期間內於離職須於十五天前
勞基法裡面關於離職預告時間的規定,是針對「非定期契約」的勞工
並不是你這種政府單位約聘的「定期契約」勞工
換言之勞基法裡面一堆離職時間的規定(第15、16條)
是給「非定期契約」的勞工用的,不是針對你們「定期契約」的勞工
那這樣你要離職為何還要「提前宣告」?
之前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記者蔣雅淇的解雇案
可以去看看相關的法律評析(http://0rz.tw/JwFdO )
以上總總,簡單說就是
你今天要我「提前宣告」,可以
但是我的身分必須是「非定期契約」勞工
如果我的身分不是,那我根本就不用鳥你啥鬼「提前宣告」
(如果你變非定期契約員工,那公司就要負擔你的勞退+勞健保,應該他們不會接受)
2.經甲乙雙方協議辦妥離職手續使得離職
勞基法裡面並沒有此項規定
只有離職前「須預告」(第11、15、16條)或「不須預告」(第12、14條)這兩種方式而已
但回到根本來看,勞基法根本沒有「使得離職」這種規定(你應該打錯,應為「始得」)
照勞基法的內容來看,根本不用「始得離職」
勞基法上面規定離職前該做之事你做完以後,就可以閃人(其實也根本沒規定要做什麼)
你如果要走,是不用理主管還啥協議的
3.乙方若違反約定則須賠償甲方相當於乙方一個月之薪資總額
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不用鳥他這條規定,這在法庭上是無效的
: 現場向派遣公司提出疑問,
: 派遣公司便打哈哈說「這只是一個預防啦,事實上我們也沒收過這個款項啊!」
: 還說「勞基法是規定離職前三個月要通知呢!15天很寬鬆了」
: 但我們明明記得勞基法最多是30天(一個月)前通知,什麼時候變成三個月了?
: 我想請問這條究竟合不合理?有人也簽過這樣的合約嗎?
: P.S.派遣公司在會中還說「你們單位福利很好了,滿一年有年假、加班還有補休(因為
: 公司堅持不給加班費),很多單位都沒有呢!」
: 由此可看出台灣公司(包含公家機關)有多剝削勞工!
其實你的問題,在這裡就有解了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p=20871
不過這應該不是公家機關的問題...而是派遣公司
這麼明顯的違法行為,公家機關不會腦殘到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不過你也要認清一件事
如果真的要鬧大,你大概這輩子別想做這家派遣公司的工作了就是
結論:不用鳥他,就算你簽下去契約,這些規定在法庭上也是無效,別怕啦~~~
--
: http://ppt.cc/eK2F
: 「乙方(專案人員)於契約期間內於離職須於十五天前,向工作主管報告並以離職申請
: 書向公司提出申請,經甲乙雙方協議辦妥離職手續使得離職,乙方若違反
: 約定則須賠償甲方相當於乙方一個月之薪資總額,並願放棄先訴訴訟權(該項賠償金
: 乙方同意由未領薪資扣抵)。」
這絕對違反勞基法...
1.契約期間內於離職須於十五天前
勞基法裡面關於離職預告時間的規定,是針對「非定期契約」的勞工
並不是你這種政府單位約聘的「定期契約」勞工
換言之勞基法裡面一堆離職時間的規定(第15、16條)
是給「非定期契約」的勞工用的,不是針對你們「定期契約」的勞工
那這樣你要離職為何還要「提前宣告」?
之前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記者蔣雅淇的解雇案
可以去看看相關的法律評析(http://0rz.tw/JwFdO )
以上總總,簡單說就是
你今天要我「提前宣告」,可以
但是我的身分必須是「非定期契約」勞工
如果我的身分不是,那我根本就不用鳥你啥鬼「提前宣告」
(如果你變非定期契約員工,那公司就要負擔你的勞退+勞健保,應該他們不會接受)
2.經甲乙雙方協議辦妥離職手續使得離職
勞基法裡面並沒有此項規定
只有離職前「須預告」(第11、15、16條)或「不須預告」(第12、14條)這兩種方式而已
但回到根本來看,勞基法根本沒有「使得離職」這種規定(你應該打錯,應為「始得」)
照勞基法的內容來看,根本不用「始得離職」
勞基法上面規定離職前該做之事你做完以後,就可以閃人(其實也根本沒規定要做什麼)
你如果要走,是不用理主管還啥協議的
3.乙方若違反約定則須賠償甲方相當於乙方一個月之薪資總額
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不用鳥他這條規定,這在法庭上是無效的
: 現場向派遣公司提出疑問,
: 派遣公司便打哈哈說「這只是一個預防啦,事實上我們也沒收過這個款項啊!」
: 還說「勞基法是規定離職前三個月要通知呢!15天很寬鬆了」
: 但我們明明記得勞基法最多是30天(一個月)前通知,什麼時候變成三個月了?
: 我想請問這條究竟合不合理?有人也簽過這樣的合約嗎?
: P.S.派遣公司在會中還說「你們單位福利很好了,滿一年有年假、加班還有補休(因為
: 公司堅持不給加班費),很多單位都沒有呢!」
: 由此可看出台灣公司(包含公家機關)有多剝削勞工!
其實你的問題,在這裡就有解了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p=20871
不過這應該不是公家機關的問題...而是派遣公司
這麼明顯的違法行為,公家機關不會腦殘到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不過你也要認清一件事
如果真的要鬧大,你大概這輩子別想做這家派遣公司的工作了就是
結論:不用鳥他,就算你簽下去契約,這些規定在法庭上也是無效,別怕啦~~~
--
All Comments
By Isabella
at 2013-03-01T22:48
at 2013-03-01T22:48
By Jessica
at 2013-03-06T18:33
at 2013-03-06T18:33
By Catherine
at 2013-03-08T01:23
at 2013-03-08T01:23
By Carol
at 2013-03-09T10:48
at 2013-03-09T10:48
By Franklin
at 2013-03-12T11:56
at 2013-03-12T11:56
Related Posts
薪資查詢網 分享
By George
at 2013-03-01T15:50
at 2013-03-01T15:50
忘了要名片 能跟人資打聽面試官email?
By Bennie
at 2013-03-01T15:44
at 2013-03-01T15:44
offer選擇
By Zanna
at 2013-03-01T15:37
at 2013-03-01T15:37
台灣大哥大直營門市人員 面試
By Oscar
at 2013-03-01T15:20
at 2013-03-01T15:20
美國長春藤MBA.回台灣薪水約多少?
By Christine
at 2013-03-01T14:24
at 2013-03-01T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