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基法,未滿半年,10天前告知離職。
結果上司說要給公司一個月的時間。
10天後我交接完畢,打好代辦事項等等所有的東西。
結果告訴我薪水要兩個月後才能拿。因為依照公司規定離職要一個月的告知(當初公司沒有說,也沒簽任何文件)
上司說兩個月後,本人親自到公司領最後的薪水。不行的話,找代理人並寫委託信。
去詢問勞工局,結果勞工局說;公司沒有違法,薪水不是不給你只是晚2個月而已。錢,你之後去領就好。
請問這樣不是違反勞基法,這樣還可以向誰申訴呢?個人是認為晚兩個月很扯,還要本人去領更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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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上司說要給公司一個月的時間。
10天後我交接完畢,打好代辦事項等等所有的東西。
結果告訴我薪水要兩個月後才能拿。因為依照公司規定離職要一個月的告知(當初公司沒有說,也沒簽任何文件)
上司說兩個月後,本人親自到公司領最後的薪水。不行的話,找代理人並寫委託信。
去詢問勞工局,結果勞工局說;公司沒有違法,薪水不是不給你只是晚2個月而已。錢,你之後去領就好。
請問這樣不是違反勞基法,這樣還可以向誰申訴呢?個人是認為晚兩個月很扯,還要本人去領更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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