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性離職相關問題?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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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接了一個兩個月的約聘工作,
談的薪資是兩個月八萬,
從2/4-4/4,後來以不適任為由,
要求我只做到2/24,
薪資是三成兩萬四(簽約金,已付)


我想問的是
1.當初簽約有一條是如果不適任的話
他有權在七日內提出解約,我要絕對服從,
不能有任何異議,
也不能要求任何酬金、損失或榮譽賠償,
那這樣我真的就無法要求了嗎?
(無法就算了是我自己要簽的,
只是要問有沒有可能)


2.他要我做到2/24把手上工作完成再走
但三成是18天到2/21,我有沒有權限
不理他,2/21直接走
因為我真的一天都待不下去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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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onnor avatarConnor2017-02-20
勞基法22條:未滿3個月離職不必預告不得罰款
你有權限不理他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7-02-20
短期定期契約提前解約依法仍需給資遣費。他要你作到
24日,你如果發通知只做到21日,算自請離職,不
用給資遣費。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7-02-23
哪個產業哪個學歷?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7-02-23
影視傳播,大學畢碩肄
Joseph avatarJoseph2017-02-28
做20天就被不適任+自己完全待不下去,不知道是人的問題還是
公司問題。。
Elma avatarElma2017-03-03
至於三樓是對的,就看你能不能多稱三天,不然就沒資遣費領
Hedda avatarHedda2017-03-07
你怎麼找到的工作?
Necoo avatarNecoo2017-03-09
18天/59天*8萬=0.305*8=24406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7-03-11
你還要再多拿的話問問自己的雙手吧在停車場堵他有機會的
Ursula avatarUrsula2017-03-15
不是每個老闆都願意這樣付錢的喔 有的還扣